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理论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

2017年01月03日09:22    来源:学习时报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自己当成班子成员中平等的一员

在贯彻集体领导制度中,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起着关键作用。《准则》明确提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不能搞一 言堂甚至家长制”。这是对集体领导制度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重要要求。

1847年在商讨成立“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时,恩格斯问马克思,这个组织负责人怎么称呼,马克思明确回答说:就叫“书记”。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人不是什么“官”,只是个“书记员”,跟大家一样,都是这个组织中平等的一员。这就是后来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中“书记”职务和称谓的由来。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早在创立之初,就在各级领导机构中推行党委制,从委员中推举一个书记负责联络之责,其余委员分担宣传、组织等各方面工作。由于党长期处于战争环境之中,各级党委并不具备经常集中起来开会决定重大问题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党委书记一人来决定。这种情况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逐步得以纠正。1948年9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主要目的就是总结党成立后实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经验,建立“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促使那些把集体领导变为有名无实的党组织纠正自己的错误。在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从依靠“一班人”、善于“当班长”、“书记和委员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的关系不一样”等角度,阐明了党委负责人的角色定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在1980年2月出台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在党委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贯彻集体领导制度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主要负责同志摆不正自己在班子中的位置,把班长角色等同于家长或首长,把自己和其他成员的关系当作上下级关系,自觉不自觉地高人一等;有的不善于引导班子其他成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讨论,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有的不能很好对各种意见进行归纳,提议表决,仅以自己的意见拍板定案。这些问题,背离集体领导原则,损害民主集中制,导致独断专行现象滋长,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十分有害。

落实《准则》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找准作为“班长”的角色定位,当好党委(党组)决定重要问题会议的组织者、召集人,承担好会前、会上、会后需要承担的重要职责。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会前酝酿时,应坚持协商不定调、平等不压人,不能把酝酿搞成个别授意、强行说服;在会议讨论时,要鼓励大家敢于讲话、讲真话实话,让各种意见充分交流碰撞;讨论结束时,既按多数人的意见决策,又虚心、耐心地听取少数人发表的不同意见,不能仅以自己的意见一锤定音。(中央党校 谢煜桐)

提倡实名举报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

《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对党员行使举报权的规范,有助于党员更好地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公布,纪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设立“监督举报直通车”,如网络举报专区、手机客户端“一键通”举报、微信举报等,取得明显成效,不少腐败分子因举报而落马。中央纪委有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举报依然是目前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来源。这充分说明,举报制度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好形式,是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有力打击腐败的锐利武器。

从实践来看,群众举报大量采取的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较少。在匿名举报中,确有举报详实,据此查获大案要案的。但是,不少匿名举报内容笼统,缺乏具体的事实和根据,又很难找到举报人扩大线索,调查工作无从下手,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查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举报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在不同法规里都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不系统、界限模糊、操作性不强,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往往存有顾虑。同时,有的举报人对举报的内容没有足够把握,又不愿承担进一步协助核实的义务,因而采用匿名形式。也有极个别人企图利用匿名举报来诬告陷害他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同时积极进行举报监督制度创新,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以及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实名举报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上升,实名举报的成案率和查实率也都高于匿名举报。实践表明,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有利于办案人员和举报人取得直接联系,掌握更多的线索,较快查清问题。但如何使实名举报从少数变成多数,进而变成常态,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

《准则》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实名举报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党员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就是说,党员行使检举揭发权,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不受约束、为所欲为,更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准则》还强调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这些规定,从党员个人、党的组织两个层面确立了正确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规范,也为进一步做好实名举报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中央党校 谢煜桐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周昕皓)

及时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

《准则》提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一明确规定,是完善举报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守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准则》这一规定是对党章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章》赋予党员检举揭发权,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同时规定党内“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作了补救性规定,要求党组织“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准则》明确提出党组织要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及时正名,既有利于规范党员的举报行为,也有利于保护被诬告陷害党员的权益,体现了权利保障和权力规范行使的统一、权利保障和权利补救的统一,体现了我们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坚定立场。

近年来党内外举报意识和举报工作的加强,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换届选举或一些领导岗位调整之时,诬告陷害他人的现象不时发生。这其中,有的是一些干部在推动改革中触及了他人既得利益而“招人怨恨”;有的是一些人自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看到别人工作成绩突出产生妒意,等等。借举报之名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不仅混淆视听、涣散人心,干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常开展,而且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和正名,对维护公心和正义,对落实“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一些地方党委出台了不少规定和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发声亮剑,严厉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相关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正名,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落实好《准则》的相关要求,需要注意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区分错告和诬告的界限。错告是党员行使检举权有瑕疵,是举报人因认识不全面或者对事实情况不了解造成的,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而诬告是举报人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二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并不意味着为该党员的政治清白背书或打保票。党组织只是澄清被故意歪曲或捏造的事实,消除由此给党员干部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该党员一生一世的清白。如发现被举报者有别的违法乱纪情形,依然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党组织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澄清和正名要及时,不能久拖不决。党组织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及时给蒙冤受屈的党员正名,这既有利于及时澄清事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激浊扬清,形成一种惩恶与扬善并举的良好局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宋 刚中央党校 严博雅)

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准则》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这是针对以往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提出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规定,彰显了我们党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而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落实党员选举权的核心要求。一个时期以来,拉票贿选案件时有发生,如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都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特别是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发生层次之高、涉及党员干部人数之多、情节之恶劣、性质之严重都是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进行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对全党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

拉票贿选问题同党和国家的性质相背离,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和党内选举制度,直接冲击党的干部工作原则,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挑战党的政治底线,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如果任由拉票贿选问题蔓延,必然带来和助长其他腐败现象,危害政治生态,破坏党的执政根基;必然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妨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拉票贿选问题出现,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力、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松弛。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对歪风邪气视而不见,甚至为个人私利直接参与和纵容拉票贿选行为,导致一些地方正气不彰、歪风抬头、腐败蔓延。

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关键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好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换届纪律的严格执行。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拉票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党组织,严肃追究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和有关成员的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决不姑息迁就,无论涉及到谁、涉及到多少人,都要严肃查处,决不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始终绷紧纪律规矩之弦,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和宪法法律的尊严。(中央党校 强 舸 朱培蕾)

(责编:黄瑾、谢磊)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