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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建设法治化市场经济

2015年03月04日13:4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摘 要] 随着我国进入增长转型与改革的新阶段,无论是实现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的经济转型,还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都高度依赖于一个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加快实现依法监管,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的转型牵动影响全局,已成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与重点。

[关键词] 法治化;市场经济;监管改革;保障;治理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未来5年是我国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简政放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法治的层面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的客观趋势,突出了依法监管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的新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市场监管的改革目标:“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把改进市场监管执法作为市场监管改革的重大任务

这些年市场监管执法不规范带有普遍性,由此使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意见》提出,“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实现市场监管职能法定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考虑到市场监管越位和缺位并存的状况,《意见》提出了市场监管职权法授的新思路,“要确保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以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重点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需要赋予监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不规范往往会损害市场主体权益。《意见》提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知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并强调“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3.依法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法治化市场监管的重要特征是公开透明。只有实现监管规则、程序公开、过程透明,才能够实现监管执法的公平公正,才能给市场主体传递明确的市场预期,才能避免暗箱操作,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意见》提出“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政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4.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难以对监管的结果问责,是我国市场监管失灵的一大难题。《意见》给出了综合性的解决办法,“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

二、以强化统一性、权威性为重点改革市场监管执法体制

有些领域的市场监管带有“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突出特征,这不仅弱化了监管效能,还导致难以实施行政问责。《意见》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1.以整合市场监管职责为重点解决多头执法。《意见》提出,“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并给出整合执法队伍的解决方案,“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

2.以明确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分工为重点消除多层重复执法。《意见》提出,“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实现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

3.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意见》提出,“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4.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相衔接。《意见》提出,“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见》体现出注重运用法治方式从严从快打击市场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市场监管执法需要制度保障。《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1.完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变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意见》提出,“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废止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健全市场监管的法律责任制度。治乱用重典。《意见》提出了多种举措落实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建设业务素质过硬、专业性强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意见》提出,“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四、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要面对无数独立的市场主体,如果仅仅靠政府唱“独角戏”,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很难保证。《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1.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意见》提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2.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意见》强调,支持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3.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意见》提出,“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五、用法治破题市场治理

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正处于历史关键节点。加快推进法治市场经济进程,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释放市场经济的新红利,不仅能为保持7%左右的中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而且将为走向公平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用法律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从实践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这就需要依法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例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治规范,为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提供法律保障,使法治成为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

2.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些年营商环境恶化的突出矛盾是产权保护不到位,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不足。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重要的基础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例如:赋予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为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利平等提供法律保障,严格禁止任何机构不经法律程序剥夺私人财产;推动农村土地物权化改革,通过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流转、可抵押、可入股等,形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适应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客观趋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用法律促进和保障创业创新。

3.形成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研究出台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法》,强化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把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行业等相关行业监管内容进行清理、修改,推动垄断行业竞争环节对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自然垄断部分吸纳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另一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上要求打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把负面清单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税收支持、政府购买等方面一视同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随着我国进入增长转型与改革的新阶段,无论是实现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的经济转型,还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都高度依赖于一个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加快实现依法监管,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的转型牵动影响全局,已成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与重点。 

? [作者简介] 迟福林,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研究员。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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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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