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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书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若干前沿问题研究

2015年01月04日10:1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决定》提出并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许多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分析了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中的7个前沿问题,即2个“坚持”、5个“关于”。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见解。

关键词:依法治国 理论和实践 前沿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总纲。《决定》内容十分非富。从实践上看,涉及180多项法治改革。从理论上看,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其中有些前沿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探讨和解决。本文讲的前沿问题,是指在法治理论和实践中既非常重要、当前又有不同认识或正在讨论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以下7个问题谈谈笔者看法,供读者参考并以此求教于同行。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我们党先后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并且历来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这次《决定》在论述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提出要做到五个“坚持”,其中第四个“坚持”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但是,无论在现实生活里,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都不断提出这个问题:这两者究竟何者为大,或何者为先?而且对此各持一端者大有人在。为何会产生这个现象?笔者认为这与中西方法律文化对我们的影响有密切关系。对这方面的研究结果表明,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主要是:突出理性思维、重视程序正义、视法为最高权威并主张要对权力进行制衡等。从总体上看,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是崇尚法治,忽视乃至于贬低德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主要是:它与道德紧密结合、视法为工具并不认为法是最高权威,而且认为秩序高于法,主张要兼顾情、理、法等。虽然我国历史上的法家也主张要依法治国,但学界大多认为自汉代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后,以德治国就成为中国历代统治阶级的主流思想,即通常说的“半部《论语》治天下”。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是崇尚德治,轻视乃至于藐视法治。在中西方法律文化对我国社会及其成员都有很大影响的今天,出现“法治与德治何者为大,何者为先”的争论是不奇怪的。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增进共识是大有裨益的。

笔者认为,如同研究任何重大理论问题都要提倡辩证思维的道理一样,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问题,要讲“两句话”,要克服形而上学思维。也就是要多讲“有机统一”, 少讲或不讲“何者为大,何者为先”。展开地说,也就是要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这是因为,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建设范畴,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虽然两者属于不同范畴,但是其价值和精神的内核是相通的。两者都主张公平正义、尊重人权、追求真善美等,都主张把国家引向善治,把社会导向文明。

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历来是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就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十六大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十七大既论述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论述了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十八大重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四中的《决定》对这两者结合作了最新的全面论述。《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论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无论是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还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这都是一条根本原则。《决定》明确指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笔者认为党的文献对这条根本原则的表述,好就好在它既指出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从总体和本质上看,这三者是一致的,又包含着在有的时候、有些地方这三者会出现不统一。正因为会出现不统一的状况,实现这三者统一,就成为我们的努力方向。我们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这个科学的提法,而不要去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比如,有的司法单位曾提出这么一个口号:党的领导高于一切、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高于一切。提这类口号容易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因为人们很自然会问:到底哪个更高?

《决定》在总结十六大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展开了这条根本原则,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简称《说明》)中概括的“三统一”、“四善于”。这是《决定》理论创新的重要内容。

关于“三统一”,是指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关于“四善于”, 是指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如同我们并不忌讳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问题的道理一样,我们也不必忌讳在“三统一”、“四善于”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给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在《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今后在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们要扎扎实实地贯彻这“三统一”和“四善于”的原则。

当然,我们说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不是说在这个根本原则中就没有重点或核心了。应该看到,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这次《决定》阐述的最重要问题。这是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决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迄今为止最为明确最为详细的论述: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前己述及,“三统一”、“四善于”,既是对这一根本原则的展开,又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作出的系统部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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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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