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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玉敏:康雍乾时期尝试的制度反腐

2014年12月22日10:2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康雍乾时期尝试的制度反腐

  中国廉政史上第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始纂于乾隆八年。此为道光年修订之后的第四次增辑本。内收训典、序官、宪纲、陈奏、巡察、漕粮、盐政等。

  清王朝的兴起和康乾盛世的出现,得益于顺治到乾隆前期的统治者推行了较为得当的政治、经济和民族政策,其中政治的清正廉明也是清朝迈向盛世的关键因素。但是就在国家鼎盛之际,统治阶级放弃了文治武功的进取精神,反而因富而奢、因盛而骄,使盛世滑向衰落。

  与康乾盛世伴随的是贪腐恣意横行

  康熙年间,官员的贪污现象已相当严重,一些大权在握的大官僚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如满族大臣索额图、明珠,汉族大臣徐乾学兄弟、高士奇等。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乾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康熙皇帝也觉察到情况的严重,曾经惩办了一批贪官,还大力表扬于成龙、张伯行、张鹏翮等一批廉官,作为各级官员的榜样。但康熙渐渐发现不但贪污无法肃清,就连自己树的廉洁典型也并不真是两袖清风,像张鹏翮在山东兖州当官时就曾收受过别人的财物;张伯行喜欢刻书,每部至少得花上千两银子,光靠官俸无论如何是刻不了的。晚年的康熙已是心力不济,不仅不再致力于肃贪,反而认为“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此论一出,各级官员自然更加无所顾忌了。

  雍正皇帝继位后,决心改革积弊,打击贪污,整顿吏治。他令各省在限期内补足国库的亏空,对查实的贪污官员严加惩处,追回赃款,抄没家产。当时雍正对一些大臣的惩办显然还有政治上的复杂原因,但也确实起了打击贪污的作用。与此同时,雍正解决了官吏俸禄过低和地方政府开支没有保障的问题。具体办法就是实行“养廉银”。雍正期间,吏治有了明显改善。

  但自雍正离奇暴亡,乾隆接过权杖后,便一改其父严厉冷峻的处事行为,转为平和放任的风格。尤其乾隆晚期,贪污之风盛行,吏治废弛。乾隆皇帝照康熙之例六度南巡,而“供亿之侈,驿骚之繁,将十倍于康熙之时”。为了维持奢靡的生活,乾隆巧立名目,勒索官吏、商人和百姓的钱财。乾隆帝规定,官员犯有某些过失或不尽职责,可向皇帝交纳罚银或赎罪银,以换取宽恕或免罪。交纳的银两,收归皇帝私囊。乾隆帝的宠臣和珅,任户部侍郎兼军机大臣,执政20多年,深受乾隆帝倚重,嘉庆时被责令自杀,抄没家产。人谓其家财八万万,敌清朝当时岁入十年以上。与官僚们骄奢淫逸生活相伴随的,是贪污的风气盛行,贿赂公行,政以贿成。各级官吏层层贪污中饱,整个官场弥漫着贪赃枉法、惟利是图、阿谀奉迎的恶劣风气。各级官吏过着犬马声色、骄奢淫逸的腐朽生活,置国计民生于不顾。

  历朝历代灭亡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贪污腐败,如蚁噬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常常成为历朝由盛转衰的重要因素。对这一历史现象,统治者应该说还是有所认识的。清代开国皇帝顺治曾说:“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基于此种认识,清朝的统治者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廉政措施。

  无论何人“不法”,都察院均可直言不隐,并且“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

  清初的统治者接受历代封建政权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深知以廉政为主要目的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康雍乾的监察制度在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建立了多元多轨的监察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察网络,形成一套周密严格的监察制度。其监察制度之完善在其成文法《台规》中有完整的体现。

  清朝把监察机构作为一支特殊的政治力量,给予相当高的地位与权力。在设立都察院时,就指出无论何人“不法”,都察院均可直言不隐,并且“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康熙十一年上谕又指出:“一切吏治民生,得失利弊,皆宜殚忠极虑,据实直陈。”

  为周密严格地监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及大小官吏,清王朝建立了遍及全国的监察网。它在设置上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中央与地方并举。都察院是监察机构最高机构,地方督抚大吏均是中央监察系统的一部分,对地方各级各类官员有监察权。这样,从监察体制上,形成了上下相维,中央与地方交互为用的网状结构,使各级官吏均置于它的监督之下。二是科道合一。雍正元年,清廷将六科归属都察院。科道合并,加强了监察队伍,扩大了监察范围,把提高政府机构办事效率、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职责也归入了监察系统。三是设立稽察、巡察御史。据《台规》记载,清代除对在京各机构及各地形成系统的监察机构网外,一度曾对一些重要机构及特殊系统和边远地区,另设有专门的监察御史,以补其不足。

  清政府是将全国政府、军队、司法、文教、财政等机构全部置于监察机构的监督之下,使科道官员具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其任务主要有:拾遗、补阙、规谏君主。这在《台规》规定的任务中占有极大比重。历代皇帝反复要求科道官员留心政事得失,极言直谏。尽管清代实行封建专制,敢于犯颜直谏者极少,但最高统治者力图广开言路、听取不同意见、纠正执政中失误的意图还是可取的。另外还有监察吏治,严禁结党、稽核财政收入、监督各级考试、稽察刑名案件等任务。

  雍正倡立“养廉银”制度

  清朝施行低俸禄制,正一品官年俸180两,七品知县一年才45两俸银。当国家财政困难时,还要在官吏的俸禄上打主意,要他们减俸或捐俸。还有地方上存留的公费,本属地方办公开支,数额本就很少,清初因军需一再裁减。康熙说“从前各州县有存留银两,公费尚有所出。后议尽归户部,州县无以办公。”这样,官吏们不但生活费用无保证,连办公费用也被克扣,因此不得不从老百姓身上进行搜刮。这种体制实际上就是鼓励各级官吏的层层剥削。上谕中也承认:“今部中每遇事,辄令地方官设法料理,皆掩饰美名,实则加派于地方耳。”另外,“远则西征之雇车,北口之运米(指征讨噶尔丹时的后勤供应),近则修葺城垣,无不责令设法。”所谓“设法”就是贪污勒索的别名。官僚本性加上俸禄过低,决定了官吏必然大肆贪污。

  雍正为了清理财政,杜绝贪污,从赋税和俸禄制度的改革入手,实行“耗羡归公”。所谓“耗羡”,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例如熔铸银两时会发生零星损失,粮米收放也会有一些亏损,所以允许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二、三分,称为“火耗”、“耗羡”。雍正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政府的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存留藩库,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督抚大吏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意思是说得了这笔钱,就应该廉洁奉公,不再贪赃剥民。这是雍正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使雍正在位时期成为清朝吏治最好的时期之一。

  严管八旗子弟,高官、高官子弟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清朝旗人在政治与经济上占有特殊重要地位,受到朝廷多方面的关照。但八旗子弟中有相当一部分由暗中贪污、盗窃到公开明火执仗地抢劫,给清朝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影响。清朝多数帝王为了维持其统治,除了频繁申谕,加强教育外,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迁居。清初统治者对于屡教不改的八旗子弟,尤其是宗室子弟,令其到东北地区观摩满洲旧俗或移置东北,长期定居,重习满洲淳朴旧风。这样可以一举两得:虽然清政府口头上说移驻宗室70户都是安分朴实可以造就之才,实际上是将不安守本分的人撵出京师,减轻京师治安压力。这一做法确实对加强宗室教育,改变奢侈风气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严惩。对于触犯刑律的八旗子弟坚决绳之以法,甚至处以极刑。清朝前期,对腐化堕落的官员,哪怕是宗室、将军、亲王、公伯之爵,查处也是很严厉很及时的。乾隆末年,杭州将军富春,由于每日听戏,自求逸乐,被革退所有职衔。这些官员,被革职后,还恐其在原地仍扰害地方,常常向边区艰苦地方发遣。

  三是取消旗籍,这是对旗人的一个较重的处分,它意味着不再享有旗人待遇,不再是统治集团一员。八旗子弟因奢侈、唱戏等多有被削去旗籍者。

  在任职制度上,清朝对高官及高官子弟任职有明确规定。清代对官员任职有外官避籍(包括本籍、祖籍和寄籍)、同官避亲(即亲属,特别是直系亲属)、京官不得在同一衙门、外任官不得在同一地区任职、科考监试官员子弟回避在本地考试以及禁止内外官员交结的一整套规定。监察官员不仅要带头执行这些回避制度,而且鉴于其工作性质,又为其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回避制度。比如在科考官员的人选上,《台规》有明确规定,对于御史也规定“应回避本省”。御史本为京官,不在回避本省本籍之例,但因职司稽察,特于乾隆十三年明令回避本省。《台规》中这类特殊的回避内容颇多,应该说定制较为合理且非常严密。

  (作者为河南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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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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