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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章:提高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水平

2014年12月22日16:48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提高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水平

在社会治理领域提倡现代化,就应该首先加强法治化,而深入落实依法治国的总体精神,首先就要考虑立法问题。当前,在社会治理领域内,立法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立法质量还不高,核心法律尚未明确。大家都知道,在社会治理领域之内,我国已经有了几部法律或条例,而且还在计划制定若干部法律,例如慈善法等。既然,在社会治理领域之内需要有几部法律或条例来加以规范,大家已经有了共识,那么,这些法律或条例组成的体系之中又究竟以哪部法律为核心呢?这个问题似乎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回答。法律或条例是讲究来源的,以哪个法律为核心,意味着,其他法律或条例大致将由其而产生,是其基本精神在不同具体问题上的适用。一旦没有来源,缺乏体系,没有核心法律,法律或条例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混乱,也就不能指望人们会很好地遵守。

我个人认为,就社会治理领域而言,还是应该以调整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为核心。为此,能否考虑,借此次修改之机,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修改,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其法律位阶提高,成为社会治理领域内的一部核心法律。大家都知道,法律的约束力与它的位阶有密切的关系,宪法法律位阶最高,因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可是,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规范还只是隶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别的《条例》,位阶实在太低了,它不仅很难与其他法律形成比较融洽的关系,而且也很难胜任规范社会组织的任务。

第二,立法相对滞后。我们知道,关于社会组织我国有三部基本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条例》。好几年前,这三部基本条例就进入了修改程序,然而,一直到今天,这三部基本条例仍然“待字阁中”,处于“千呼万唤就不出来”的尴尬之中。当然,修改法律或条例是一件严肃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需要认真工作,但是,毕竟时间不等人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应该有一个时机问题。如果当社会生活急需法律来加以调整而法律迟迟不能出台,那么,社会生活就会发现它自己的另外一些调整手段,例如人治、潜规则等等就会发挥作用,这些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总之,三部基本条例始终修改不出来,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到四中全会《决定》中承认的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在社会治理领域之内,如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的权力之间的关系一直就是一个问题。我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规定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之内各方面问题的出发点。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宪法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干权力,也规定了这些权力的界限。因此,总的结论是,仅仅强调公民权利而无视国家权力是不对的;同时,仅仅强调国家权力而无视公民权利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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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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