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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作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思考

蒋元文

2014年11月20日13:4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加强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执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说:“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不是看它颁布了多少条法律,而是这些法律是否深入民众的内心,并为他们所接受。”在我国,法律的实施固然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建立在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因此,能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极其重要的社会条件和群众基础。因为有了这个基础,法律才有真正的载体,法律条文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活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责。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人大的重要任务。因此,要重视发挥好人大的职能作用,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推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六五”普法。普法并不是人人都要精通法律法规,简单的去背诵法律条文,而是在行政或司法,以及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理念的支配,坚持依法办事,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应该说,从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经过多年努力,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有了新的进步和提高。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普法中还存在重干部、轻一般职工,重城市、轻农村,重形式、轻实效,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相当部分公民因法治理念缺乏,对法治的信仰不足,坚持依法办事的习惯尚未完全形成,遇事信访、信权,不信法,使一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法律只有为人民群众熟悉和掌握,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进行斗争,才能形成依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强大力量。因此,地方人大要适时检查普法决议或决定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尊法、信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切实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督促其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强化法律意识,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要建立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并以此在全社会推动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二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推动法律的实施。推进法治建设,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最好的法治教育。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要创新监督思路和形式,增强监督实效,既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犯法等突出现象和问题,又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通过生动的法治实践,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教育群众从内心深处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努力实现从制定法律向实施法律、从制度建设向动态管理、从法制向法治的真正转变。

三是,加强代表工作,发挥好代表作用。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力军。要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支持代表发挥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在代表的工作学习和依法履职中,既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又带头搞好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代表带头学法守法,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动人民群众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改革发展。(作者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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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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