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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柴振国 潘 静

2014年11月17日08:3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理念创新,将“社会管理”升级为“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社会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特征,国家权力、地方力量、社会组织、广大民众等在其中相互交叉、彼此影响。对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需要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而法治就是最有效的规范和调整手段之一。法治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公共事务日趋复杂,社会建设任务繁重艰巨,社会治理创新十分紧迫。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借助法治力量、运用法治方式。为此,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运用法治落实社会治理责任。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党委和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社会治理要取得成效,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发挥作用、负起责任。为此,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坚持从严治党,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习近平同志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把从严治党落实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必须大力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坚持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把依法行政体现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决策和调控,同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运用法治促进维权维稳。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题。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处理好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贯彻落实好这一精神,首先应转变维权维稳方式。推动社会治理逐渐从主要依靠单一行政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法治、经济、行政等手段,从主要依靠强制、处罚等惩罚性手段转变为更多运用协商、对话等方式。其次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政府应将部分社会治理权下放给市场和社会,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注重发挥社区作用。为此,应以立法方式赋予社会组织权力,既注重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注重制定赋予社会组织权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应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情况下,社会治理必须关注民生问题,注重以法治方式解决民生问题,努力实现由控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众法律信仰。社会治理涉及面广、事务繁杂,仅靠治理主体自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调动公众的积极性,法治是有效手段。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运用法治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必须通过树立司法权威培养公众法律意识、增强公众法律信仰。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司法权威来自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权威树立起来了,有利于培养公众法律意识、增强公众法律信仰。然而,目前社会治理行政化倾向严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并带来“信访不信法”等现象。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应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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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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