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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性与现代性

2014年10月27日09:12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性与现代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即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鲜明的标志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具备两点基本属性,即原则性和现代性。

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会公报着重做了阐述和强调。公报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四中全会把党的领导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突出、最关键的位置上,并不出人意料,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为重要的质的规定性,没有了这一条,“法治”前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限定词也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是中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的依法治国,是与中国政治现实相一致的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充分落实现行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规定的必然要求。因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毋庸讳言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根本属性。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为根本的原则性问题。
  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具有一致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大论断。这一创新的价值和意义一点也不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大创新。如果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和实行法治,同样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新。确认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一致性从理论上扫清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共存于一体的障碍。但是,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恰恰是不一致的、相互冲突的,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一致性、和谐性要在具备必要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经过艰苦努力和艰辛探索方可达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法治没有先例可循。一些西方国家比较成功地实现了法治,但这种法治不是社会主义的,尽管它有部分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总体上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适应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现成的样板。苏联东欧国家应当说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但在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结合上没有为我们提供多少可资学习和借鉴的东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上,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只能靠自己摸索。
  当然,单单强调党的领导是无法推进也是实现不了法治的,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政治和法治建设一直在推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依法治国(法治)的有机统一上用功发力、反复探索、寻求突破。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和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一定程度上就是党的领导、民主和法治三者统一和融合的成就,政治和法治改革的进程就是不断突破阻隔三者统一、融合的问题与障碍,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过程。在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系上,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党能不能以正确的方式方法实现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也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命运和成败的关键要素。

现代性是时代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除了必须具备其原则性以外,还应当具备另一个关键要素,即现代性。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符合改革开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进步的发展规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代性、时代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活力与可持续性。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决不是古代法治,当然也不可能是西方国家的法治,在体现现代性、反映法治一般规律上不能打折扣。现代法治强调法对权力的支配地位和制约作用,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审判权,高度重视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维护,突出法院在法治运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这些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完全相通的。从四中全会公报披露的部分内容看,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依法治国反映法治规律、“与时俱进”的问题也给予高度重视,规定了不少符合法治要求的“实打实”的改革措施。
  上述两个基本属性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我们要正确把握这两个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以其中的一个属性去否定另一个属性。原则性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属性,现代性则要求这条道路充满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四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既要有坚持原则的自信和定力,又要切实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断强化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代性,以早日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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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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