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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加快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刘维东
2013年05月21日08:57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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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抓手大力发展家庭农场
  完善农民承包土地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精神法律化,用法律的形式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农民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完整意义的使用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处置。农村集体对土地依法加强监管,对撂荒土地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取消承包关系,收回承包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时,应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对农民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物权保护。
  建立和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方式、程序和权责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顺畅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指导、合同签订、过户登记、信息咨询以及公正等服务,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规范合法。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特别是要发展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流转双方公平交易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农村土地地力的分级定级工作,建立农村土地基准地价体系,为农村土地使用权公平有序流转提供依据。
  确立家庭农场法人主体地位。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备案制度,确立家庭农场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建立家庭农场市场准入制度,设定必要的准入门槛,使那些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成为创办家庭农场的主力军。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回乡或到农村承包土地创办家庭农场,发展现代农业。为保障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应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做法,禁止或限制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防止其挤占家庭农场生存发展空间。
  实施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调控政策。对小规模家庭农场流转集中土地给予财政补助和财政贴息,支持和鼓励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现代农业。对长期在城镇工作有稳定收入的农民让渡承包土地的,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帮助其在城镇安居。我国农村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贯彻中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防止农村土地过分集中而排挤农村劳动力就业。对超过一定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可采取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制定农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等,用经济杠杆抑制家庭农场的过度扩张,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展和延伸政策性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功能,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拓宽业务范围,更好地服务“三农”。成立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担保。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成立互助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实施保费财政补贴政策,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促进家庭农场和农业平稳健康发展。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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