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姜长云:中长期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选择
2013年05月15日12:50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按照中共十八大的要求,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要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从2013年到2020年的八年间,按可比价格计算,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必须年均递增6.2%以上,存在一定难度。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应该按照促进“四化”同步的方向,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有效组合若干支持措施。
  (一)积极发挥新型城镇化的带动作用,拓展农民增收渠道
  近年来,中央反复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为此,要在利用前述城镇化积极效应的同时,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转型发展,通过新型城镇化更好地解决以下问题:  
  1.增强城镇特色和城市群内部不同城镇之间的有机联系,拓展城市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空间。
  如果城镇化的发展,不能有效带动农民,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增收,这样的城镇化对扩大内需的潜力实际上是有限的。要结合建立现代产业体系,通过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强化城市功能特色,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带动农民就业空间的开拓。当前,许多学者提出,鉴于我国许多大城市存在交通拥堵等大城市病,推进城镇化发展应该以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作为重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不同规模的城市都有其不同的城市病,当前我国大城市的发展虽然普遍存在交通拥堵等大城市病,但大城市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往往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无与伦比的。况且,许多大城市存在交通拥堵等问题,与城市治理水平较低有密切关系。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而不是因噎废食,控制大城市发展。我国多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虽然不存在交通拥堵等大城市病,但致命的问题是缺乏就业和发展机会。从国内外经验来看,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推进城镇化,很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甚至城镇化质量的下降。许多发达国家的“逆城市化”是城市化发展到较高阶段后的产物,我国在总体上尚未进入这一阶段。因此,在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应该切实按照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市化主体形态的要求,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大城市、特大城市为龙头,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重点,着力增强城市功能特色和城市群内部不同城镇之间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关系。
  2.加快城乡房地产制度、教育制度和其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创造条件。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向城市的转移,正在呈现从个人进城向举家进城、从流动就业到稳定就业的转变趋势。如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1年我国外出农民工中 ,在21~30、31~40、40~50岁三个年龄段,从事现职五年以上者分别占22.3%、24.5%和21.9%;举家外出农民工的增长,也明显快于住户中外出农民工的增长。因此,解决农民工的住房、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问题,越来越成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如果城市的高房价(包括高房租)长期居高不下,如果城市保障房建设长期惠及不到进城农民工,如果城市教育制度长期排斥农民工子女入学,那么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很容易变成进一步剥夺农民、侵蚀农民增收能力的过程,很容易加剧农业转移人口生活环境的恶化、发展环境的边缘化,包括农民工住房的贫民窟化。这样的城镇化不仅在持续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存在很大局限,还容易加剧妨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
  3.增强城镇化对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拓展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如结合城镇化规划布局的调整,统筹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新型农村社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加强农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培育农村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农户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高效利用。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据此按一定条件优先获得产业建设用地,也为开拓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就业机会创造条件。允许城镇规划区内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镇土地一级市场,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参与城镇土地开发,开拓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深化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中国发展观察》2013年第五期)

(责编:万鹏、赵晶)

相关专题
· 《中国发展观察》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