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十八大报告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从成立之日起即以追求各民族的平等为己任,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就把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写进了党的纲领。1936年 10月,党在陕甘宁边区的豫海县建立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虽然这个政府仅仅存在了6个月就因为国民党的进攻而夭折,但这是我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最早尝试。1947年,党在内蒙古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的领导下正式施行。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区,其中,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还有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补充形式的1091个民族乡。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借鉴了苏联的做法,又摒弃其弊端,主要把握如下原则:一是妥善处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维护国家统一的关系,坚持国家统一前提下的自治;二是妥善处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关系,坚持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三妥善处理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维护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坚持从属于根本政治制度的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与党的性质、宗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一是充分反映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育程度高低,都享有政治上的平等权利。二是让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民族自治地方,历史上长期有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地方事务的传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情感,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作为祖国大家庭成员的责任感。三是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有机结合。在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既维护主体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也同等维护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同样参与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四是在政策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予以照顾和扶持。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疆地区和高原山区,生存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足,由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能充分体现对弱势区域和弱势群体的关心。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60多年来,充分显示了这项制度的中国特色,极大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各族群众对国家的认同,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有效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干部以及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发挥作用;积极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也是党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政策的成功实践,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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