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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政预算改革需要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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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5月20日13:4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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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改革,是一项庞大的改革工程,不仅需要其自身的改革,还需要其他方面的联动改革;不仅需要总体的改革目标和思路,还需要阶段性的改革规划和多方案比较。
从上述初步拟定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纲要看,实际上这是一项波及面大、涉及利益方多的改革工程,既有从其基础上理顺行政和财税方面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现代行政和财税体制国家的必要,又存在着难点和风险,需要有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分阶段长期推进改革的准备和恒心。财政预算改革,是一项庞大的改革工程,不仅需要其自身的改革,还需要其他方面的联动改革;不仅需要总体的改革目标和思路,还需要阶段性的改革规划和多方案比较。
(一)转变宏观调控的方式和职能
我们认为,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要与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联动。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随着企业投资等决策日益科学和社会化(比如进行长期市场预测,重视可行性研究,聘请专家论证等等),随着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越来越完善,随着地区之间的市场走向统一,投资审批和核准等事宜将越来越少,管理年度经济运行的事宜也将越来越少。因此,发改委的职能也需要进行调整:一是从生产建设转向公共服务,方式是审查、平衡和编制财政经常性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二是从审批投资项目,到建议、审查和编制国有经营资产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预算。三是对经济过冷过热进行行政命令式控制,转变到用利率等措施调节社会投资部分,而发改委通过对国有资产经营性建设和政府公益性建设债务规模的控制,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四是价格管理方面,市场调节的价格放开,垄断性行业的价格要适当进行管制。结合审查和编制部门预算,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要严格进行控制和管理。
(二)相关的体制改革
从配套改革来看,除了上述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和人大政协体制的改革外,还需要税制改革规划的配套,财政预算改革要与税制改革联动,否则,预算改革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无法推进。因此,配合预算改革,需要研究一个同步的十年期的税制改革总体规划,主要应当包括税制改革的目标,税收结构和税制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在税权、税种、征管体制等方面的划分、界定和改革,税收改革的测算,税改的阶段划分,与预算改革的配套和衔接等内容。
另一重要的同步性举措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财政预算改革要与行政、司法和事业体制改革联动,包括逐步减少政府层级,减少司法体系中两院的层级,进行行政和司法管辖区划改革,配套推进机关后勤、公务消费、事业单位等改革,改革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界定和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务和责任范围等等。
财政预算改革本身也要有更加具体的改革方案,包括改革阶段,先改和后改,试点和整体推进,改革的成本测算及其收益和风险评估,地方债务化解的长期规划方案,清理收费和费归税的测算以及调整方案等等。
(三)人大和政协的改革及立法配套
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也要与人大政协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及相关立法联动。
人大和政协中应当分别设筹款和预算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办事机构——筹款委员会办公室和预算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审查工作。建立筹款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平衡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筹款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的人员组织,应当是从事过宏观管理、财经工作或者从事过经济、税收、财政、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教学和研究的官员、专家和学者。而办公室组成人员,则应当是具备税收、财政、审计、会计、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专门人员。
人大代表应当从目前的会议制改革为专职常任制,过渡时期,逐步减少会议代表的数量,增加专职常任代表的数量。为了建立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制衡,避免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代表影响筹款和预算法案,人大和政协代表构成中减少直至取消政府和两院的会议代表(不在政府和两院兼职的中共领导代表不在其列)。
由于人大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代表,为了防止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在讨论和审批时发生通不过的结果,将政协设置为多党+省级区域的代表构成结构,不论党派和民族,人口及党员多少,地区大小,平均分配代表名额。政协代表也与人大一样,减少数量,逐步从目前的会议制改变为专职常任制,减少直至取消政府和两院官员和公务员代表。授予政协筹款和预算法案的讨论、审议和批准等方面的立法权力,在人大与政协之间,建立筹款和预算讨论议事的联席会议制度。
此外,对财政执行要加大监督的力度,形成预算编制—讨论、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调整编制的科学反馈机制:一是加强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大对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的力度,三是对违反预算法案乱支乱用的,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理的力度。
从立法方面看,要加快预算法的修改进程,并与预算改革方案相协调,要加快转移支付法、政府部门收费许可法、社会保障预算法、国有资产预算法、公共建设项目预算法等具体法律的起草、讨论和颁布。预算法等,要与会计法、审计法、刑法进行衔接和配套,使其成为能真正实施和违法后能追究责任的法律。预算法及相关法律,制定要详细,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实施细则,也需要经过人大和政协的审定和批准,以防止部门曲解立法机构的立法精神,保证法律具体实施的公正性。
(执笔:周天勇)
【参考文献】
1. 周天勇:《财政体制衍生和面临的严峻问题》,载《中共中央党校研究报告》(内部)2005年第8期。
2. 周天勇:《中美财税立法体制及支出结构比较》,载《财贸经济》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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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贾康:《中国财政治体制改革革:政府层级、事务、支出与税收安排的思路》,载《地方财政研究》2004年第1期。
5. 周天勇:《财政“改革”把一些部门变成了公权“抢劫”者》,载《审计与理财》2006年第9期。
6. 周天勇、张弥:《呼吁制定一部〈国家政权和事业人民供养法〉》,人民网理论专栏,2006年8月1日。
7. 周天勇:《论地方政府发债与公共项目建设》,人民网理论专栏,2006年5月25日。
8. 周天勇:《被供养机构和人员快速增长及其原因》,人民网理论专栏,2006年5月25日。
9. 周天勇:《县乡经济不堪收费和罚款》,人民网理论专栏,2006年5月25日。
10. 专访周天勇:《官民比例高达1∶18,专家呼吁严控官员膨胀》,人民网理论专栏,2006年5月25日。
《攻坚:十七大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图书连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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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权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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