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1)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2)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5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