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由此拉开了中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推广了这一制度;199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制度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并开始在全国推广。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从2003年起,城市低保支出稳定在150亿元以上,低保对象稳定在2200万人上下。于是,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重点走向了“配套措施”和“分类救助”。所谓“配套措施”是指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及冬季取暖(北方)等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采取的配套政策。所谓“分类救助”是指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如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采取的特殊政策。从2004年开始,政府着手探索和建立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至目前,城市低报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