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分配不合理与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收入分配公平,关键在于加强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近年来,广东在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积极创新,初步建立了一些保障公平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对于保障工资分配公平,缓解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还不完善,覆盖面窄,落实不到位、执行乏力,难以对企业内部及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节,致使工资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存在,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推进工资分配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作为保障分配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
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定期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标准。此项制度实施10年来,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最低工资,尚未包括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偏低,特别是地区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距较大,调整的时间没有相对稳定,企业难以作出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效果较差等。针对上述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完善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办法。
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价位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间接调控和指导的重要手段。着力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有利于政府转变管理职能,由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理顺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增强分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代表和本企业职工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及分配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强资本弱劳动”的情况,协商双方地位不平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首先应当着力培养两个协商主体,特别是依照法律程序培育职工代表这个协商主体,维护协商的权益。其次要明确规定协商的内容和范围,提供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市场工资价位等有关信息,作为双方协商的参考依据;此外还要加强对协商情况进行指导,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
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制度。由于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无力,导致存在着多头管理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必须按照中央提出的原则要求,继续采取多种有效的办法,包括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和工效挂钩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增长水平以及内部工资结构体系的调节、监控。特别是对垄断企业,要严格核定人工成本的比重,严格控制工资总额,严格控制经营者工资的过快增长,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与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关系,防止有些行业或企业利用垄断性的国家资源,实行过高分配,破坏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
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是民生之本。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当坚持贯彻“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坚决制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或变相压低工资的行为。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从而形成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从而逐步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作者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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