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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杨承训
  2006年11月30日16:2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决定》作出了一个科学的重大判断:“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从根本上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和谐与发展、社会协调、经济建设、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同时把社会和谐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一、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要正确处理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决定》对我国的社会和谐作了本质的规定,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把我们的社会和谐简单地理解为没有矛盾的一团和气,或者古代儒家倡导的“和为贵”,也不是其他社会制度中所宣扬的“和谐”,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是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和谐,是不断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和谐。这种和谐带有社会制度的特征,同毛泽东所讲的“人民利益根本一致”、邓小平所讲的“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共同富裕”、江泽民所讲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是一脉相承的。比如,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的利益关系基础。《决议》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个基本分配制度的大前提下解决收入分配中其他一系列问题。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分配关系取决于所有制关系。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原则。现时我国的这个基本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基础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必须坚持这个基本要义。在深化改革中一定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一定要处理好主体与非主体的关系。只有巩固和优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发展”的这个基础,才能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只有坚持这个基本分配制度,才能在实现共同富裕基础上推进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这一逻辑关系环环相扣,不可分割,正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观的一个根本立足点。

  《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矛盾,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视矛盾、分析矛盾、化解矛盾。全面地看,使得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垄断行业收入偏高、劳资关系不协调和其他因素,对多种矛盾的化解需要实施一个持续的系统工程,这就是《决定》所指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从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全局来说,涉及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公共事业建设和扩大公共产品的供给、从源头开始加大全过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等。

  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阶层和谐

  这里我想着重谈一谈“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质上就是劳资关系,也是《决定》所要求的“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实现“阶层关系”和谐问题。20多年以来,我国私有企业发展格外迅猛,它对于我国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规范和引导,市场秩序较差,一些地方不断出现一些暴利阶层和暴利行为,有些忽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相当严重。按中国工商联调查计算,职工收入与业主收入之比平均为1:25.15(还不包括业主的工资收入),而且经常拖欠工资,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最近,国家统计局调查又显示,主要在私企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每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40%,小时工资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国企职工工资的30%多;像珠江三角洲,十几年农民工的工资基本没有增加。通过比较,在收入差距拉大的几个因素中,综合深度和广度私企造成的差距是影响最大的,更不消说已经出现了少数的百亿元富翁了。目前,城市10%的高收入者占有全部财富的45%,10%的低收入者仅有1.4%;拥有的房产最高的20%与最低的20%之间相差60多倍,67.2%的金融资产实际掌握在20%的富裕者手里。十几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正在形成贫富差距拉大的“新剪刀差”。这是“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一个突出表现。所以,要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必须按社会主义原则建立起新型劳资关系。首要的重点是在初次分配中规范分配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督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像《决定》所要求的那样,“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等等。然后在再分配中更有效地调节过高收入。现在看来,恰恰是一些富人又是偷逃税款的大户。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必须加大征管力度。还要采取过硬的政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目前不到1%的企业捐助),让更多的企业尽到社会责任。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应当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私营经济的规范模式和合理协调的劳动关系,真正实现“阶层关系”和谐。

  我们要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完整地理解《决定》所说的“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不能同西方的“按要素分配”混为一谈。第一,要把它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联系起来理解,是从属于基本分配制的具体分配制度,不能视为孤立的东西;第二,西方所讲的“按要素分配”(所谓工资、地租、利润三位一体)核心是按资分配,虽然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资源稀缺,仍需要有按资分配的成分,但技术、管理则属于广义的劳动范畴,即智力劳动,其所得到的报酬也应视为按劳分配的体现;第三,“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是静态地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而是按它们各自的实际贡献率分配,其中劳动按其贡献分配就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要体现“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多劳多得。当然,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完善这个分配制度,还有一个探索的过程。但总体上,不能把它理解为与资本主义一样的分配制度,放任两极分化的自然趋势扩展,而是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的制度,如“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举措,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等等,促进“激发社会活力,增进团结和睦”。

  三、“先富”到“共富”,“带” 字很关键

  《决定》要求,必须“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特征”。研究分配也要注重阶段性特征。从根本上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长远要求。为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现在,经过近30年的改革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先富”的问题初步解决了,但总体上“先富”对“共富”“带”的作用却相当差。胡锦涛同志最近在讲到科学判断全面把握世情国情时,鲜明地提出:“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阶段中,应当适时地转移着重点,即由“先富”为主转到“先富”带“共富”轨道上来,关键是在“带”字上要下硬功夫。

  我们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本质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相互关系的教育,树立“先富”带“共富”的观念。让更多的人明确:“先富”是途径,“共富”是目的。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社会主义是一个整体,只有最终实现了“共富”,“先富”才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真正形成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格局,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否则,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造成各类或隐或现的社会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和谐的氛围和环境。从经济发展上看,这是运用了发展不平衡实现平衡的原理。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先富”带“共富”的“大政策”,“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十多年后,他又讲:“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如今近30年了,“波浪式发展”应当让“平衡”、“和谐”、“公平”发挥更大作用,“中心课题”要提上日程,重点要转到以“先富”带“共富”的轨道上来。

  (作者系河南财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改革报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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