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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草案中的垄断行为
王晓非
  2006年08月30日09:1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果同行巨头在电话中密谋价格,无论最终是否达成书面协议,电话密谋本身就可能成为被控垄断的有力证据。但在不久前我国某些行业的大企业公开地签署限制竞争的“联合限价协议”,他们却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涉嫌垄断之疑。

  由于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并不明确自己在市场竞争中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边界;同时,他们又面临由于并购所导致的外资的垄断威胁及其日益明显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的挑战。在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学习如何依据这部法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学习如何利用这部法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对自己的伤害,这是所有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作为中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的设计看,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以下三种垄断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通过对上述行为的规制来实现其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维持健康市场秩序的立法宗旨。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典型的垄断行为。草案中的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划分市场以及其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垄断协议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实施主体的数量要求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公司集团中的数家工厂达成限价协议,就不在此条款规范之列。因为这些工厂同属于一个总公司的领导(是母、子公司的关系),是同一集团内部的个体,该行为不符合实施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量要求。当然,如果受损公司能够证明这些家企业在事实上具有独立的行为权,则可依据此条款提起诉讼。

  同时,草案还要求垄断协议行为必须是联合实施、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联合实施包括通过协议实施,或者是尚未签署协议,通过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来实施,以避免彼此间的竞争。如部分家电生产企业通过价格联盟协议,或者采取默认一致的协同行动来实现对价格的控制,都是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垄断价格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因而在中国以及其它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被明令禁止,不久前英美两家著名拍卖行因商定佣金,被控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判罚巨额罚金,总裁面临刑事监禁。同样,世界八大维生素生产企业因商定维生素销售价格,被欧盟委员会判罚8亿多欧元的巨额罚款。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体现了国际通行规则,明确禁止各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违反本条款规定,最高将被处以上年销售额10%的罚款。但另一方面草案又对某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了豁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优势,在相关市场实施垄断高价、掠夺性低价、价格歧视、强制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指定交易等七种压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草案采用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不禁止支配地位本身,而只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美国司法部裁定微软垄断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判例,微软公司因知识产权而在个人电脑市场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利用这一地位捆绑销售英特网浏览器则是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微软公司的捆绑销售和价格歧视行为在很多国家被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受到制裁。在中国市场微软公司也存在相似问题:以高于美国市场零售价一倍以上的价格对中国消费者销售Window98,并以高于美国三倍的许可费向中国大厂商提供Window98的预装版,而且又以高于大厂商三倍以上的许可费向中国中小厂商提供同样产品,中国消费者因微软的种种差价政策,每年要多付出10亿元人民币,这明显涉嫌价格歧视。垄断企业的其他几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反垄断法草案中也都遭到明令禁止。同时,即将受到严格监管的不仅是在华跨国垄断企业,同样,国内垄断企业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也将受到严格规制。前不久,央视报道的“民营航空公司遭封杀”事件,实际上,就是几大国有航空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联合行动,设置进入屏障,明目张胆地围剿新进入的民营航空公司,这是典型的滥用支配地位的事例。同样许多垄断的公用企业滥收费用,也是涉嫌滥用支配地位对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的行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规范垄断行业或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垄断行业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将受到很大影响和遏制,草案中规定的种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有望面临终结的命运。

  “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还规定要对企业的兼并行为进行规制,以防范通过兼并消灭竞争对手,造成行业过分集中,进而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从而最终限制公平竞争。因此,控制并购是各国反垄断法共有的内容,中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应事先向国务院执法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近年,有关国家反垄断机关批准了许多大规模并购,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批准了波音和麦道公司的合并,以使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欧洲的空中客车竞争。这代表着许多国家的竞争政策有所转变――反垄断立法不仅考虑国家的竞争政策,也同时兼顾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倾向。中国反垄断法草案顺应国际反垄断立法的发展潮流,从当前中国规模经济小,企业竞争力较弱的实际状况出发,合理地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依据这一标准,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不必申报,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和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又可以对一些跨国公司大规模收购中国国内有实力的竞争对手的势头起到抑制作用。

  反垄断法草案的确立代表着中国反垄断立法基本框架的形成,经过进一步的论证,反垄断法将不久走上中国经济的前台,如果某些垄断企业继续延续现有的垄断行为,将要为此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一是来自反垄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二是对受损害的同业竞争者依法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赔偿。在这部新法酝酿出台之际,我们期待通过对其条款的诠释,帮助企业了解立法意图,并警醒他们自觉地依法规范自己,又依法保护自己。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丁杰静(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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