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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0年6月党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便由单项突破进入到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党中央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不断加大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其中较为集中的有2004年4月出台的“5+1”法规文件,2006年6月出台的5个法规文件。这一系列法规文件的出台,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初步形成了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
初步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之所以称为体系,是因为其中既有宏观法规,又有中观与微观等多层次的法规。2000年6月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便是新世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纲。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尝试,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针原则,制定了党政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大类人员改革的根本性、原则性的制度,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单项突破走向整体推进,提供了一个蓝图和方向,成为新世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性方针和原则性制度。
在这一《纲要》的指导下,2002年7月,党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纲要》中提出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性制度,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使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使1993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条文。这标志着党政机关干部管理工作也有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正式法规。
随后,党中央又于2004年和2006年集中出台了两批具体的法规文件,就党政干部选任、管理工作中的11个环节,包括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票决制、辞职、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清理企业兼职、任期、交流、任职回避、诫勉谈话和函询、述职述廉等作出了可操作性的暂行规定、办法、意见。这使党政干部选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环节也有了法制化、程序化的条文。
上述宏观、中观与微观方面的系列法规文件,与2003年12月颁发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6年3月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法规文件一道,构成了初步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的鲜明特征
邓小平早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针对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弊端强调指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任期、退休、奖惩等一系列制度。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也鲜明地指出,现行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重大弊端之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为了改变用人缺乏民主法治的状况,必须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新世纪以来,党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宏观、中观与微观等多层次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这一法规体系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纠正原有的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大缺陷,一方面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崭新理念;另一方面更需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创造条件。而这一切条件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因素,便是建立一整套干部任免、管理、监督的组织制度。新时期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的建立,为这一组织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因为,这一法规体系不仅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的制度,也包括具体的、操作性的细则;它不仅规划了今后十年干部人事工作发展的目标和方针,而且依据这一目标和方针,制定了涵盖干部人事工作若干环节的具体条例。因而,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干部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以便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干部的思想,用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干部的行动。它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选人用人的水平和能力。它有利于扩大民主,进一步落实群众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各项权利,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总之,这一法规体系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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