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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宁所说的党的集中制是什么(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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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慕良 |
| 2008年01月15日17:00 来源:《学习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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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集中制原则是在斗争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列宁最初提出集中制时,仅仅把它解释为“统一集中”,经过不断打造,它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根据1938年(斯大林时代)出版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和1959年(赫鲁晓夫时代)出版的《苏联共产党历史》所作的一致的概括,列宁论证的集中制原则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根据统一的章程来建立党和进行党的工作;由一个统一的中央(这个中央就是党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就是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有统一的纪律;最后是集中制的理念,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它是贯串以上三个方面的机理。(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3页和《苏联共产党历史》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3页)
党的集中制的理念,“下级服从上级”是主体,“少数服从多数”是它的原理,下级是少数,上级代表多数,因此下级应当服从上级。这就是两句话的关系。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一书中表述党的集中制理念的原理时,既说它是“少数服从多数”,又说它是“部分服从整体”,有时候是两句并用,更多的时候是说 “部分服从整体”。党的集中制原则的4项内容还可以概括为4句话:统一领导,有章可循,严格纪律,部分服从整体。
党的集中制理念的两句原理,从字面看平淡无奇,字面背后却藏着玄机。
两本党史在表述集中制的理念时,出于文字上的考虑,没有使用“部分服从整体”一语,而使用了“少数服从多数”一语。《苏共历史》的表述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其中第1句是原理,第2句是它的具体化。《联共(布)党史》的表述,在两句话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党的各个组织服从中央”,它是“下级服从上级”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们都是第1句原理的具体化。我们党从1945年“七大”的党章开始,在《联共(布)党史》3句话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句“个人服从组织”,把列宁的集中制理念表述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其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原理,其余3句是它的具体化,。这就是我们党章上4条集中制纪律的由来。
在这3种对列宁理念的表述中,《苏共历史》的表述是列宁理念的原版。《联共(布)党史》的表述是列宁理念的注释版,因为“党的各个组织服从中央”是对“下级服从上级”的说明和强调。“七大”党章的表述则是列宁理念的增订版,因为“个人服从组织”已经不是对“下级服从上级”的说明,而是对它的补充。须要注意的是,“七大”党章在表述集中制的理念时,没有像其它两个版本那样把“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句放在首位,而是放在第二位,可能有人会产生误解,以为它是民主制原则,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有两种情况,一种属于集中制,另一种属于民主制。但如果把这里的“少数服从多数”理解为实行民主制时集体领导采用的原则,就成了在3个集中制概念之间楔入一个民主制概念,我们党的4条集中制纪律中就有一条不是集中制纪律,那样就成问题了了。因此,我们在学习党章时,要注意分清两种不同性质的“少数服从多数”,对这里的“少数服从多数”要有正确的理解。
党的集中制理念原理的另一句,即“部分服从整体”,对于揭示党的集中制和国家的集中制的相互关系至关重要。透过它我们看到,两种集中制原来是“血脉相通”的“至亲”。原来,两种集中制的理念都是“部分服从整体”。列宁是先提出党的集中制,后谈到国家的集中制的。他在把集权型的国家结构形式称为集中制时,曾经经历了一个过程。一开始,他使用的是解释性的说法,叫“一般的民主共和国”、“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在酝酿和选择专门的叫法时,他没有沿用马克思的叫法“中央集权制”,也没有沿用恩格斯的叫法“单一制”,而沿用了他自己在打造党的组织形式时使用的叫法“集中制”。为什么?“认亲”。两种集中制是“血脉相通”的“至亲”。
党的集中制和国家的集中制都是结构形式,是一种集权型的结构形式。它们的理念是一样的:国家集中制的理念是“部分服从整体,地方服从中央”;党的集中制的理念是“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两种集中制是把同一种组织制度应用到两个不同领域的结果。
党和国家的集中制的对立面是分权型的结构形式,对国家来说就是联邦制,对俄国党来说就是崩得的联邦制和孟什维克的自治制。集中制、联邦制、自治制这三种结构形式都是讲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就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说,集中制是“部分服从整体”,联邦制是“既有部分服从整体,又有各自为政”,自治制是“纯粹的各自为政”。列宁借用普列汉诺夫的话说,孟什维克的自治制“已经不是崩得派的观点,而简直是无政府主义的观点了。”(《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8卷,第36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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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权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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