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是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根本保障。由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开展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制约党的主要领导干部和“一把手”权力的工程,即权力制约工程。搞好党内监督,既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战略任务,又是当前党的建设中较为明显的一个薄弱环节。对此,我们不但要强调全党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还要强调方法得当、措施有力。
一、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相关制度具体细化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规党法里,都有对党内监督的明文规定,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更是一部系统、全面的专门法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以及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它们所释出的能量似乎不大,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似乎不佳。那么,问题在哪里呢?问题在于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例。《条例》很好地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十大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举其中的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来说,实施这个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党内领导干部因哪些言行可以被认定进入了罢免或撤换的范围,启动和进行罢免或撤换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负责罢免或撤换的工作的是何机构、人员,罢免或撤换的裁定结果怎样才算是有效的等等。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弄清楚,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制度事实上就没有达到实用的阶段。而在《条例》中,我们现在还无法得到这些迫切需要的说明。显然,缺乏操作性的制度,最终将成为束之高阁、仅供观赏的制度。
这里,我们丝毫没有贬低现有党规党法的意思。特别是《条例》作为一部党内监督大法,对党内监督的十大制度作出总体上的规定和阐述,本身合乎情理,无可厚非。但是,关键在于这样一部党内监督总法通过后,还必须使十大制度进一步得到详尽的说明。简而言之,要把这些大制度的原则规定具体细化,以形成能够应用的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搞好党内监督要求党务活动公开透明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当我们党从战争时期的革命党转变为掌握政权的执政党后,已经完全摆脱了不得不从事秘密工作的紧张状态,获得了公开、透明地进行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宽松环境。如果说在战争时期,我们党从事秘密工作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公开、透明地开展党的工作,则应该成为一种自觉的选择。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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