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方式的实行还需要更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每一项职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都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实现,并且实现的形式会在民主政治生活当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监督权,经过人民在民主政治生活当中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主要形成了包括工作报告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评议、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监督形式。这些监督形式对于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起来很大作用。我们说民主监督形式还需要更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原来已有的形式要更富有实效,二是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政治生活当中创造出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监督形式,要给予肯定和完善。在实际履职过程中,人大监督还存在重形式轻实质、重一般性监督轻刚性监督的倾向,监督效果还需要更进一步加强。
(3)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曾几何时,人大被戏称为“橡皮图章”,人大监督处在无所作为的状态,其职权作用的发挥并不充分。有人对人大工作编的顺口溜是:“制定部门已经制定了的法律,决定人家已经决定了的问题,任免组织已经确定了的人选,监督领导让你监督的问题。”顺口溜编得虽然有点片面,但却反映出了当前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理论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在人大职能作用发挥的实效上,却时常无所作为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得不令人深思。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大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原因,也有政治体制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原因。比如人大是监督机关,但人大的监督效果由谁监督,如何确保?人大自身不作为怎么办?从理论上讲,人大由从人民群众中选举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人大由人民监督。但实际操作中,人民群众对人大履行职权的情况还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途径和方式,比如评议人大或者考核人大工作的情况等等,现行的法律便没有这样的规定,人大工作主要是靠人大工作者自身的自觉性去履行。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各种方式给予了规范,但对人大监督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没有处置规定,这就给人大监督不力留下了法律制约的空白。
3、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建立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平等地参与民主政治的机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内在属性和重要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政治民主,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追求政治民主、要求政治民主化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在精神需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建立就是我国人民群众不断追求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结果。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这种内在的精神需求,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应该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建立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平等地参与民主政治的机制,从而使政治日益为人民群众所享有和运用,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制度的确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民是否享有广泛、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虽然如此,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政治的要求与选举制度的完善还是有一段距离。2003年换届选举中,广东深圳出现了一些以居民小区的业主“白领”为主的公民自荐、自发性站出来要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这种行动不仅在深圳,而且波及到北京、湖北等省市。这种公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实际上是公民对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提出了选举改革的要求。
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扩大国家机关领导人差额选举范围,由副职扩大到正职。二是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建立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自我推介制度,激发选民的选举热情,避免投票的盲目性。三是改革和完善选民登记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
腐败问题是困扰我国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在我国,少数地方官员为了所谓的政绩,只对上负责,而疏于对老百姓负责;决策不公开,搞暗箱操作,收受他人贿赂;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等等,这些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公平和正义,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活力。通过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产生对人民负责的官员和政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或遏制上述腐败现象,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2)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促进科学、民主、依法执政。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特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在现实生活当中,少数执法部门执法犯法,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为了政绩工程,盲目上马工程项目,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义务和责任对“一府两院”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提高监督实效,从而促进政府和司法部门科学、民主、依法执政。
为了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在监督的形式上要做到三点:
一是要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督工作制度,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具体化。建立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长期有效。二是要改变重形式监督轻实质性监督的现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掌握实际情况。审议发言要防止避轻就重,做“好好先生”,要确实指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监督实效。三是要敢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职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刚性监督职权。特别是最新出台的监督法对这些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人大监督的震慑力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大在监督过程中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敢或者不想使用刚性监督职权的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实效。笔者认为,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的监督目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对社会反映十分强烈、比较重大的问题,依法启动相关的刚性监督程序。
为了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在监督的内容上要注重三点:
一是要围绕法治社会行使监督职权。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要督促政府严格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平与正义。充分发挥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适时听取法院、检察院工作汇报,推进审判、检察职能改革,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二是要围绕建立责任政府、诚信政府行使监督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况,不能只实施行政行为,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要监督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对人民群众负责,建立责任政府。要督促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围绕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心,开展政府信用建设。三是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能源过度开发,环境破坏严重,生态失去平衡,是当前经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和谐社会建设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背道而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眼前利益,采取涸泽而渔、杀鸡取卵的方式。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单位GDP能耗比发达国家平均高40%,产生的污染是他们的几十倍。目前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受到污染的空气,70%死亡的癌症患者与污染相关。“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到2010年,在GDP年均增长7.5%的同时,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等职权的方式,促进政府向着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轨道上前进。
(3)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大代表制度包括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代表活动的开展、代表职责的履行、代表活动的保障、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等一系列制度。人大代表制度的完善情况对于民主的实行、民意的表达以及是否有效督促政府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人大代表制度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是改善代表结构。由于各种原因,官员代表、企业代表在我国代表结构中占的比例较大。如全国人民代表有干部身份的代表达41.6%,在某些地方人大比这个数字可能还要高。官员代表太多会产生一些弊端,一方面会影响到会议效率和普通代表行使权利,由于领导在场,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代表畅所欲言;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而政府官员同时又是人大代表,就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企业代表太多也会产生代表面不广泛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组成,使人大代表更具广泛性。二是改革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十否公开、公正、公平,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的素质问题,直接影响到整个选举的民主。从我国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来看,主要是由组织决定指派。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选举前的候选人情况介绍很不充分,候选人与选民选前见面没有形成制度,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相当有限。正是由于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和候选人介绍存在一定的弊端,有些选民对选举的热情不是很高,有些代表当选后履职积极性和能力也不是很强。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候选人产生办法,完善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三是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解决“哑巴代表”、“挂名代表”、“举手代表”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建立代表考核制度、代表流动制度等制度,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民情,积极提出质量较高的议案和建议,督促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如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从2003年起开始,由组织7位乡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发展到组织全县896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向选民述职一次,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由述职评议发展到对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增强了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营造了人大代表履职的良好环境,调动了选民参与民主生活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县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四是要改善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方式,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
(4)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不断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形式。在民主政治生活实践中,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新形势,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得以创造。这种创造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也来自于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政治强烈的追求。这些形式的实行对于规范政府和司法部门行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05年7月,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增加了对2005年镇财政预算的“民主恳谈”,新成立的人大财经小组开展对财政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11月,该镇人大再次进行“民主恳谈”,讨论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这一改革被誉为“新河实验”,被称为“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一次突破”。在民主政治生活的实践中,人民群众不断创造出了多种民主参与形式,人大通过网络直播、网上论坛、工作听证、公民代表旁听、征集监督项目、开通选民热线电话等平台,拉近了与公民的距离,人大职权的形使更加体现民意,更富有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