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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沿革、创新与意义 (2)
陈小燕
2009年09月20日16:10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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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制度创新

  第一,关于物权保护。物权法在总则编设单章全面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法,从各个角度为物权人提供了周全的保护。这些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确认物权是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进行适用;返还原物是在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适用;排除妨碍则在他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构成妨碍时适用;消除危险是在损害尚未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时适用,其他民事权利一般没有这种保护方法;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恢复原状用于物权人试图恢复其物权的本来面貌;损害赔偿为最终的保护方法。这些保护方法,确保了物权人在物权之标的物受到他人侵夺、受有妨碍、面临危险、毁损灭失等各种情况下均受到保护,实现了物权法保护物权的重要立法任务。

  第二,关于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问题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等。此次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的规定,最突出的地方就是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先前买受人的权利提供了制度支撑,通过办理预告登记,可以限制出卖人一物二卖,使先买受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初衷不致落空,有效地保护了其利益。

  第三,关于所有权。在物权法所有权部分,其最值得一提的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管理该建筑物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对于专有权,社会公众的意识比较浓厚,但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的意识还有待于提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对于解决实践中各种相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的重大进步。

  第四,关于他物权。物权法关于他物权的规定,最值肯定者是其中的用益物权。此次物权法设计了用益物权的具体种类,并就各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组成,其值得指出的特点有二:一是将与农民具有密切联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物权,无疑是很大的进步。二是引进了西方国家普遍规定的地役权,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的价值。

  物权法的时代意义

  首先,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需要进行财产交易,而进行财产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其次,物权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虽然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不可能全面规定相关制度,只有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民法规定这些制度。而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此方面又付之阙如。新物权法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的是不论物权由何类主体享有,国家也好,集体也好,普通的自然人也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保护原则虽然一度被指责为违反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学界关于这个问题也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物权法中应该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因为物权法是私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制度,参与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所享有的物权,在法律上必须平等,否则市场经济无由发展。

  最后,物权法通过以后,加上即将产生的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确立。民法中的财产法,从债权角度,有1999年颁行的较先进的合同法,从物权角度,有新颁布的物权法。因此,虽然物权法中的某些具体内容仍然值得商榷,但该法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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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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