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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新农村建设
晓亮
  2006年10月20日09:2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生产发展是前提,生活改善是核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目标和历史任务以后,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在积极行动,有步骤地进行全面试点了。

  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就是中央文件提出的五句话,二十个字:“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别看这几句话很简单,但它是在总结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同我们党在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等,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这里是指广大农村说的,而其他是指整个社会说的。它们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协调和同步推进。但我认为,保持和发扬特色也很重要。

  因此,这个战略目标的提出,是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我的体会,在这五句话中,最核心的是第二句话“生活宽裕”,真正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而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只能主要依靠发展生产。其他几句话也得以发展生产为前提,或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抓好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发展合作经济由农民自己决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提出来之后,紧接着有一个重大问题需要探讨和明确解决,这就是:采取什么道路和方式来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将来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对合作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我想只能遵循以下两点原则性意见:⑴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推进,必须从各地的现实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地前进,切忌搞运动,切忌搞一刀切,大呼隆;⑵选择的主体应当是广大农民群众,他们愿意怎么搞就怎么搞,愿意采取什么形式和道路,就采取什么形式和道路,千万不要由别人越俎代庖,包办代替。

  对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要重新反思

  对于上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1981年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这样说的:“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并说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如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等等,但整个说来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胜利。这是当时的认识。现在又过去二十五、六年了,有了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否定人民公社体制的成功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再反思,重新认识。

  怎么重新反思和认识呢?我有以下四点看法:

  ⑴鼓励和引导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从方向上说没有错,但通过政治运动,强迫命令的方式搞合作化,是不成功的,是违反农民意愿的,是失败了的。

  ⑵动员农民把自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交出来归集体所有,是违背当年马恩讲过的自愿原则的,那种做法实际是对农民的严重剥夺,是错误的。

  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合作经济存在的核心和生命线。50年代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没有遵循这条生命线。自愿互利只是嘴上说说而已。

  ⑷最后形成的集体所有制模式有四大弊端:政企、政社不分;产权关系不清;实行兵营式的劳动,限制了农民的自由;平均主义分配,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四大弊端,也可以说是它的致命点。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这种模式的说法是“二国营”,意思就是说,同国有企业没有多大区别,国有企业有什么毛病它都有。而毛泽东同志当年对它的评价是,“形式上的集体所有,实质上的全民所有”,也符合实际。但就是不符合国际上公认的合作社标准。旧的集体所有制只适合计划经济的需要而不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合作经济的理由

  从道理上讲,从理论上说,在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经济必然是主体,是支撑点。这是因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户实际成了农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只有实行适度的联合、合作,才能形成为一股强势力量,同国有经济、大资本集团竞争。这也是全世界合作经济常胜不衰的理论渊源。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在市场经济下,农民只有依靠合作经济,才能走向大市场。否则他们连信息都很难获得,更不要说灵活应对了。发展合作经济有利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但是,实践与理论毕竟是两码事。将来合作经济能否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力量,还要看我们的工作,群众的接受程度。

  我国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

  合作经济是一个广泛概念。前面我们所谈的合作经济,实际上指的是区域性的合作社,类似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建立的所谓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它并不包括流通领域中的合作经济,而国外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日本的劳协等,重点是在流通领域。

  我国现实中的合作经济,或将来大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经济,主要是:

  ──供销合作社。我国供销合作社建立很早,主要是为农民供应生产资料和推销农副产品的,并且其基层社最早是由农民入股而组成,早已成了全国一大系统。只是它在后来的发展中,因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两度宣布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成了国家的第二商业部,丧失了合作制的性质。改革开放后要改回来,但还没有完全到位,对它的作用要充分肯定。包括近些年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上很多就是由供销社的推动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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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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