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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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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原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建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 【草案修改】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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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作用几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是侦控机关查办不力的替代品,实有违“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要改变这一司法尴尬就须首先推动关联制度的建立,将这种制度的折衷设计为制度的必然要求。否则,对那些在“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三项工作中做得比较扎实的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会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尴尬下去。【详细】 |
修订“财产不明罪”是清晰的反腐信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像一个“筐”,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公众对反腐败有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这更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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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掉“免死牌”还需“阳光”支持
法定刑拟提高 “避难所”难避难 配套“阳光法律” 确立说明义务 |
提高“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的意义
刑法的这一修改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符合法律公平,同时也能为司法机关在量刑上对犯罪数额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与量刑之间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其次,它有利于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高法定刑之后,能有效地杜绝贪官的侥幸心理,有利于促使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其他共同贪污人、行贿人和新的犯罪事实。【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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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刑法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 □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 草案规定,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刑法来惩罚这类行为,提高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有助于改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偏软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现状。 时下,保护公民隐私的观念还没有普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缺乏健全的制度,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现象非常严重。 从更广泛视野看,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它不仅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进步,更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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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应三管齐下
刑法修正案因应了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已经先行一步,行政责任的建立与民事责任的健全也有必要写入立法日程。【详细】 |
个人信息保护如何突破立法藩篱
藩篱一:信息立法面临着信息种类和范围的界定难题。 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的不仅是一部宏观意义上的“母法”,更要求构建起一个微观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此才能为公民个人信息权提供全面而细致入微的保障。【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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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以上立法仍不足以打击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人肉搜索”同样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应当规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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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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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危害严重者应负刑责
如果“人肉搜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措施设置上显然是不完整的,而在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上也是不科学的。对日益泛滥的“人肉搜索”行为从刑法上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和方式有所不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轻重程度差异,这就要求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区别。《草案》规定买卖公民信息将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的重要表现。【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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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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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容”保护公民隐私值得期盼
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有关条款为保护公民隐私“护航”,从过去那样过分注重“专政”和“保护国家利益”转变到关注“个人利益”,传递出了一个强烈信号,那就是我国已经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这不仅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更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尊重。如果草案能获通过,无疑是民众的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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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真的不明?
刑法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贪官不是“不能”说明其来源,而是“不愿”说明其来源。因为谁都知道避重就轻,知道以巨额财产不明掩盖贪污受贿的事实真相,即使记得清财产的来源,也不愿承认,承认了就会是贪污或受贿所得。常有报道,一些贪官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虽然财产被没收,但至少性命保住了。难怪实践中有人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免死牌”、罪犯的“庇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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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密织反腐天网的信号意义
此次人大根据反腐战役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方略,将“领导身边人”受贿纳入刑法惩处范围,同时提高“巨额不明财产罪”的刑期,在关注“贪了就走”的“五九现象”的同时,也关注“走了就贪”的“六一现象”,可说是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常情,极大地挤压了腐败分子容身的空间,为如火如荼的中国特色反腐再添了一把烈火。学界对此反应热烈,有研究人员甚至给出了“反贪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标本价值”这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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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有利于推进反腐
“小金库”虽小,危害却很大。它化大公为小公,损害整体利益,扰乱正常财经秩序,使单位原来紧张的经费更加紧张,使百姓抱怨税费过多的声音更高。同时,它是滋生铺张浪费和腐败的温床,打开“小金库”的账单,无不散发出奢侈气、腐朽味。由于“小金库”具有隐蔽性,只由少数几个人掌管,可以随意开支,失去监督,于是很容易发生贿赂、贪污等违法、犯法行为。 正如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所说: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又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当前,由于我国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这也让腐败者钻了法律空子。因此,笔者认为: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或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不仅有利于打击小金库,防范集体腐败,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可谓是一举双赢的好举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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