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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刑法修正案:亮点与期盼并存 97刑法的全面升级
编辑:陈叶军
2008年09月26日07:1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编者按: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此次刑法修正亮点颇多 、值得期盼,是97刑法的全面升级:

  剑指腐败的刑法修正: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目标。

  关注民生 、体现民意,有力地彰显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

  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凸显立法理念从“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倾斜。

  ◎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了防范和打击对国内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隐患的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   

  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补对犯罪的合理从宽处遇的立法特色。   

  刑事立法技术水平 比以往有了显著的进步,反映出刑事立法技术渐趋成熟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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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与期盼并存 97刑法的一次全面升级

 

刑法修正案:97刑法的一次全面升级

  

  ◇《草案》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视野。旨在有效地打击这些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草案》第9条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故而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也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增加了本罪的危险犯。
  ◇《草案》的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关注民生,其不少内容事关改善民生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比如
对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收受贿赂最高拟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非法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有望最高处以十年有期徒刑,等等。
  ◇《草案》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治重中有轻、严中有宽,罪刑单位的设置更为科学,有利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绑架犯罪。这种注意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补对犯罪的合理从宽处遇的立法特色,是以往刑法修正案所罕见的,因而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综观本次《草案》对刑法的修正,其刑事立法技术水平相比于以往刑法修正案(草案)有了显著的进步,反映出刑事立法技术渐趋成熟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草案》呈现出诸多亮点,值得关注和充分肯定。《草案》增强了刑法的适用性、针对性、时代性和科学性,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详细】

 

刑法第七次修正的三大看点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收受贿赂最高拟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有望最高处以十年有期徒刑【详细】

 

刑法修正案:亮点与期盼并存

 

    ●“宽严相济”: 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

  ●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凸显立法理念从“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倾斜   

  ●社会转型时代刑法典频繁变动,希望立法者能从理念到技术做到保持法的稳定与回应社会变化之间平衡 【详细】 

 

修刑法的三大背景

 

    1.第一个背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些新型的公民权益需要保护,所以这次就增设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样的规定,目前的刑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2.第二个背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犯罪现象增加,比如说公众所关心的“老鼠仓”等。   

  3.第三个背景是惩治腐败。惩治腐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刑法修改提出了要求。比如说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收钱,而是利用他的近亲属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人收受财物,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司法机关没有去合理的解释当前的刑法,未能有效惩罚犯罪。【详细】

》》》 刑法修正案剑指腐败

 

剑指腐败的刑法修正


  在这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审议的刑法草案中,对于贪污贿赂罪适用范围和量刑标准的两处修改,被很多法学者称为是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有评论认为,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目标。
  在这份草案中,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将贪污贿赂罪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离职、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并将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五年提高到最高十年。
  若《草案》得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将可能因腐败而被定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官员也将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处罚,贪污贿赂犯罪有了一件“更大的刑衣”。
  在人大审议的讨论过程中,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还建议将“集体腐败”的概念纳入刑法,以打击近年来不受法律约束且明目张胆的集体腐败行为。他建议,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尽管如此,“重拳出击打击腐败”仍被广泛认为是此次刑法修改的要务之一。新华社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称:“本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详细】

 

焦点:官员“身边人”和退休官员腐败


  
刑法第七次修改因为涉及反腐和打击经济犯罪以及惩治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而成为当下最炙热的法治话题。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开始至今,短短四天时间,参与人数就达1544人,所提意见数达387条,远远超过同时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由此,“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意义所在也就不言而喻。
  而在此次修改中,瞄准官员“身边人”和退休官员腐败的规定,更是以其“弥补空白”的特殊意义,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详细】

 

“影响力交易罪”是国际反腐利器


  
所谓“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斡旋受贿”与此不完全相同,但相类似),由贿赂犯罪衍生而来,并且是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区域性国际反腐败公约确立的一种新型贿赂犯罪形式,其表现形式也分行贿和受贿或索贿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故意地、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详细】

  斡旋受贿的主体表述应当更精准

 

专家:重刑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修改判罚期限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在许多国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证明对于遏制腐败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然而在中国尚缺乏一个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法完全发挥其对贪官的威慑作用。
  刑罚是遏制犯罪的最后手段。“重事后打击而轻事前预防”一度是中国反腐败的最大误区。在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同时,如何提高官员财产的“能见度”成为了重中之重。
  “制定严谨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至关重要”。
【详细】

 

反腐败:“阳光法案”重于刑事制裁

 

  □“不敢”只能治标,“不想”和“不能”却能治本。   

  □“阳光法案”的技术性和理论性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 。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阻碍了我们推出真正的“阳光法案”:其一是对整个官员的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不清:各级各类官员究竟有多少财产,他们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等。

  其二则是部分官员对“阳光法案”的反对。这些官员有的可能家庭财产较多,尽管财产来源合法,但不愿“露富”;有的则是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甚至大量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详细】

 刑法第七次修改剑指腐败和经济犯罪

---->焦点一: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原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改建议】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   

  【草案修改】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详细】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作用几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是侦控机关查办不力的替代品,实有违“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要改变这一司法尴尬就须首先推动关联制度的建立,将这种制度的折衷设计为制度的必然要求。否则,对那些在“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三项工作中做得比较扎实的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会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尴尬下去。【详细】

 

修订“财产不明罪”是清晰的反腐信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像一个“筐”,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公众对反腐败有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这更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详细】

 

摘掉“免死牌”还需“阳光”支持

 

  法定刑拟提高 “避难所”难避难
  草案之所以提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修正,主要因为本罪与贪污、受贿等犯罪的法定刑规定轻重相差悬殊(贪污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来源不明的财产动辄百万、千万,却获刑不超过五年),从而导致有人将本罪戏称为是腐败分子的“免死牌”。

  配套“阳光法律” 确立说明义务
  不少国家和地区在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一般均专门通过法律规定与该罪有密切联系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所谓的“阳光法律”。
【详细】

 

提高“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的意义

 

  刑法的这一修改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符合法律公平,同时也能为司法机关在量刑上对犯罪数额大小、犯罪情节轻重与量刑之间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其次,它有利于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高法定刑之后,能有效地杜绝贪官的侥幸心理,有利于促使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其他共同贪污人、行贿人和新的犯罪事实。【详细】

 ◎理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折衷主义”困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回应争议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利多弊少        

》》》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刑法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

  □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

草案规定,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刑法来惩罚这类行为,提高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有助于改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偏软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现状。

  时下,保护公民隐私的观念还没有普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也缺乏健全的制度,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现象非常严重。

从更广泛视野看,刑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它不仅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进步,更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各方面的渗透和延伸。【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应三管齐下 

 

  刑法修正案因应了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也理所应当地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大类。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已经先行一步,行政责任的建立与民事责任的健全也有必要写入立法日程。【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如何突破立法藩篱

 

  藩篱一:信息立法面临着信息种类和范围的界定难题。
  藩篱二:如何增强立法可操作性和公民信息权可救济性
  藩篱三:对立法模式的选择制约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质量

  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的不仅是一部宏观意义上的“母法”,更要求构建起一个微观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此才能为公民个人信息权提供全面而细致入微的保障。【详细】

---->焦点二:“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以上立法仍不足以打击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人肉搜索”同样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应当规定为犯罪。
  个人信息保护要立法,这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行的。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所有欧盟国家(新近入盟10国除外)均已完成了新一轮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或者修法工作。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绝对化,而应当兼顾“权利保护”与“自由流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
【详细 】

 

“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原罪”


  
正如刀具可以用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正说明“刑罚崇拜”在一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人肉搜索”也并不是一个类似“谷歌”或“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挈,只要输入一个人名,点击“搜索”键就可以得到结果。如果以某些媒体以过于夸张的言辞来作为“人肉搜索”入刑的依据,那可真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渊池”了。【详细】   

 

“人肉搜索”危害严重者应负刑责

 

  如果“人肉搜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措施设置上显然是不完整的,而在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上也是不科学的。对日益泛滥的“人肉搜索”行为从刑法上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和方式有所不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轻重程度差异,这就要求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区别。《草案》规定买卖公民信息将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的重要表现。【详细】

 

“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
  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
  其三,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应由谁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
  因此,建议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我们还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此外,应当强化有关行政机关在打击违法“人肉搜索”的职责,规定对违法的“人肉搜索”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详细】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再遥远

 披露和搜集个人信息都需严格规范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 网友解读刑法修正案

 

刑法“增容”保护公民隐私值得期盼

 

  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有关条款为保护公民隐私“护航”,从过去那样过分注重“专政”和“保护国家利益”转变到关注“个人利益”,传递出了一个强烈信号,那就是我国已经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这不仅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更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尊重。如果草案能获通过,无疑是民众的福祉。
  不过,我们更期待那部已经形成了草案的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走上前台,让各类“泄密”行为得到相应的制裁。只有让这部专门的法律大有作为,刑法执法工作才不会超负荷运转,刑法新增的条款便不会成为“空中楼阁”,叫好更叫座。
【详细】

 

“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真的不明? 

 

  刑法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贪官不是“不能”说明其来源,而是“不愿”说明其来源。因为谁都知道避重就轻,知道以巨额财产不明掩盖贪污受贿的事实真相,即使记得清财产的来源,也不愿承认,承认了就会是贪污或受贿所得。常有报道,一些贪官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虽然财产被没收,但至少性命保住了。难怪实践中有人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免死牌”、罪犯的“庇护所”。
  这次刑法修改只是加了刑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还是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这样,笔者担心,今后可能出现贪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不放在自己的名下,而是放在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名下,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详细】

 

刑法修改密织反腐天网的信号意义

 

  此次人大根据反腐战役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方略,将“领导身边人”受贿纳入刑法惩处范围,同时提高“巨额不明财产罪”的刑期,在关注“贪了就走”的“五九现象”的同时,也关注“走了就贪”的“六一现象”,可说是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常情,极大地挤压了腐败分子容身的空间,为如火如荼的中国特色反腐再添了一把烈火。学界对此反应热烈,有研究人员甚至给出了“反贪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标本价值”这样的评价。
  在我看来,如此密集地修改刑法织牢反腐天网,不仅昭示出中央反腐肃贪的决心和信心,也表明中央更加注重民众对反腐肃贪的强烈诉求和感受,以此作为评价反腐工作成果的标准,凸显了中国务实进取之当代发展新文化,在反腐制度建设之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必将促进中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详细】

 

 

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有利于推进反腐

 

  “小金库”虽小,危害却很大。它化大公为小公,损害整体利益,扰乱正常财经秩序,使单位原来紧张的经费更加紧张,使百姓抱怨税费过多的声音更高。同时,它是滋生铺张浪费和腐败的温床,打开“小金库”的账单,无不散发出奢侈气、腐朽味。由于“小金库”具有隐蔽性,只由少数几个人掌管,可以随意开支,失去监督,于是很容易发生贿赂、贪污等违法、犯法行为。 正如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所说:小金库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而“小金库”又是集体腐败的祸根。当前,由于我国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这也让腐败者钻了法律空子。因此,笔者认为: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或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不仅有利于打击小金库,防范集体腐败,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可谓是一举双赢的好举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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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责任编辑:郑光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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