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期在京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这次研讨班进一步阐述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研讨班期间,中央政法委员会安排四位法学专家围绕我国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西方法治理念比较等内容,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讲解。这对于全国政法系统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时代性内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政法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版摘编他们的讲座内容,以飨读者。

信春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概括了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重申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判断表现了我们党在巨大的发展成就面前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这也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政法工作涉及广泛的领域。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分工,其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党实现执政目标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各国国情不同,但是以法治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
中国法治模式的特殊性是由特殊的发展路径所决定的。法治的普遍原则并不否认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模式特殊性。普遍原则是从不同法治发展模式中抽象出来的,二者并不矛盾。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治模式和其他国家完全相同。
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基本上是自然进化。尽管也有革命和战争,但主流仍然是社会发展内生需求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建设现代法治的进程是从救亡图存开始的。自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中国的仁人志士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他们不断改良、维新、变法,希望以法律来创造新的社会秩序,目的是让国家富强起来,把法制当作实现目的的手段,当作改造传统社会秩序和推进现代化的工具。[全文]

朱苏力: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的三个核心关注
回顾世界历史,一个国家的法治是由一个社会包括经济基础在内诸多社会条件决定的,并总是回应了该国或该国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需求。如果社会条件不同,那么各国,甚至一国在不同时期的法治实践一定会有不同。此外,即使因相类似的社会条件引发了相类似的法治实践,鉴于思想表达者的特定关注、抽象以及具体表达方式会有差别,以命题和思想反映出来的有关法治的观点和理念也必定会有所不同。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近现代以来世界发展的许多重要的基本条件,例如市场经济、民族国家以及20世纪末的全球化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指出的“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的重要命题,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中国法治发展所面对的基本国际条件。就总体而言,中国法治的发展必定会以主动甚至被动的方式与这一世界格局互动,由此形成的中国法治必定在不同程度上并以不同形式分享现代各国法治的某些原则。尽管具体的表述会有不同,但依法治国、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通过法治来促进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福利水平的全面提高,可以说是共通的。借鉴外国的法治经验因此不仅是必须的,甚至是必然的。[全文]

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三条经验
具体来说,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至少可以总结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三大成功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既要讲法治,更要讲政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
这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这个“脉”,就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准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要讲法治,更要讲政治。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与政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一不是“变法”活动,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全文]

李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观继承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了一门真正的科学,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变革。我们可以从理论基础、阶级基础、历史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等七个方面来阐述和概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这就从根本上同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理论划清了界限。我们过去常讲法律在经济社会中的“保驾护航”作用,这当然是对的。但法律不仅在于“护航”,更重要的在于“导航”,因为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告诉人们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其导向性非常明确具体。而社会主义法律正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更体现其导向作用。[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