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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和法律堅持“兩個毫不動搖”

李志斌 鄒一南

2023年01月03日08:26    來源:光明日報

【光明論壇】

2022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會議重申了黨的二十大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部署,提出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不僅亮明了堅持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這一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基礎的堅決態度,更傳遞出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去落實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信號,為廣大民營企業注入了發展的強心劑。

所有制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核心問題,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建立到不斷完善的重要標志。在過往,社會上一度存在著對民營企業的偏見和歧視,對民營經濟地位的爭論從未停止:從20世紀90年代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時的“姓資姓社”之爭,到世紀之交時民營企業家“原罪論”之辯,再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關於“國進民退”還是“國退民進”的討論,以及近年來有關民營經濟“離場論”的出現,民營經濟地位問題的熱度可見一斑。當前,在百年變局疊加世紀疫情的猛烈沖擊下,我國民營企業遭遇前所未有的發展困境,尤其是對平台經濟和教培行業的規范整頓,以及房地產行業的調控,一些政策效應的同向疊加,在客觀上給民營企業家帶來了思想上的迷茫、困惑和疑慮。

民營企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既有國內外市場環境變化的客觀原因,也與一些民營企業自身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主觀因素相關,但最重要的還是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落實不到位。早在1997年黨的十五大就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那之后國務院相繼出台了新舊兩個“非公經濟36條”,明確提出了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兩個毫不動搖”被一再強調,“離場論”被一再辯駁,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民營企業在“市場的冰山”“轉型的火山”“融資的高山”面前,仍然經常遭受“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的阻擋。由此可見,再好的政策,如果僅停留在理念和指導意見層面,而沒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並在制度和法律上加以保障,那麼就很難真正發揮效力。從這個角度上看,2022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明確提出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實下來,是從根本上解決民營企業地位問題的舉措,具有裡程碑式的重大意義。下一階段,應從制度設計、法律規范和執法方式上做出相應轉變,真正將支持鼓勵引導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落到實處。

在制度設計上,要從局部領域的“管”向全局系統的“統”轉變。經過改革開放4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民營經濟已經扎根在經濟社會各領域,民營企業的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深度融合,交織成網,因此針對民營經濟的局部性政策具有十分明顯的網絡效應。單一領域出台的收縮性政策,將會通過由成千上萬家民營企業編織而成的生產、供應、銷售網絡進行傳遞、放縮與轉化,致使政策效果往往“言不由衷”“言非所意”。鑒於此,在未來推進市場經濟發展和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時,應堅持系統觀念,樹立全局思維,優化制度設計方案,強化政策效果研判,形成系統性工作合力,統籌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全局,慎重出台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局部收縮性政策,避免個別行業正常的管制政策對市場產生超出預期的系統性影響。

在立法原則上,要從正面清單的“立”向負面清單的“破”轉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作為“共和國長子”的國有企業已經有“企業國資法”的維護,“自己人”也應該有“民營企業法”的保障。長期以來,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主要採取正面清單的賦權方式,這在經濟高速增長階段的確有利於主動把握民營經濟的發展方向,引導民營經濟填補市場空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而在經濟高質量發展階段,民營經濟面臨的內外部情況和形勢日趨復雜,通過正面清單賦權為已不能適應快速變化的市場需要的政策“打補丁”,越發難以滿足民營企業發展需要。因此,應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用負面清單賦權方式推動立法,從根本上破除民營企業發展面對的制度性壁壘。應進一步將憲法、民法典以及關於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規定具體化、落實化,把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不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法律化,並在法律實踐中不斷縮短負面清單的長度,從而真正發揮法治在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中的基礎作用。

在行政執法上,要從立足短期的“罰”向放眼長遠的“保”轉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企業從無到有,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粗放發展的弊端,部分民營企業熱衷於鋪攤子、上規模,負債過高,在環保、社保、質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規范、不穩健甚至不合規合法的問題,在加強監管執法的背景下必然會面臨很大壓力。事實上,這些問題不光是民營企業的問題,國有企業在傳統發展模式下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本著國企民企平等看待的原則,有關部門應對民營企業施以更多的關愛,而非簡單地一罰了之。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推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制度,重在治病救人,保企業家、保企業、保就業、保穩定,值得關注,並應在進一步完善后予以推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查清問題,也要保障企業家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

(作者:李志斌、鄒一南,分別系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講師、副教授)

(責編:代曉靈、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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