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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協商:協商於民、協商為民

楊守濤

2022年01月26日08:28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基層民主協商:協商於民、協商為民

  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發展協商民主,就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基層協商的價值要充分發揮,有賴於實踐中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的完善,確保基層民主協商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常態化、科學化。

  認清基層民主協商定位。全過程人民民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五大方面。基層民主協商是人民民主中民主協商的一個部分。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來看,包括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七個實現渠道。而基層協商包括鄉鎮(街道)協商、行政村(社區)協商、企事業單位協商。在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的過程中,有必要不斷探索發展基層民主協商自身優勢,同時與其他渠道有效銜接配合的路徑。

  堅定基層民主協商理念。基層民主協商要“先”,有事就協商、遇事先協商。要有溝通對話意識,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堅持優先協商,首先考慮以協商的方式解決治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優先協商,經過協商的民主程序再集中,經過協商的方法再啟用別的方法。特別是法律法規及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所涉事務外部性強的、群眾關心程度高的、協商對話成本收益合適的治理事項,更需要做到先協商。基層民主協商要“真”,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要求協商民主貫穿於基層社會治理的決策工作全過程,既要在決策之前協商,也要在決策之中協商,在決策實施時也要協商。真協商要求尊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決策和工作不能自說自話、自以為是,而是要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真協商要求協商成果能真正落地。基層民主協商要“多”,充分協商。隻有協商得夠多、夠深入,才能發現最真實的訴求及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才能找到問題的解決辦法、才能有最大限度的共識,也才能增加彼此的感情、實現相互團結。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我們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

  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基層民主協商的發起,也就是確定要解決哪些問題並確定通過協商民主方式解決或輔助解決問題。一般而言,可以分為三個類別:一是工作推動類,往往由基層政府或基層黨組織發起。二是問需提案類,往往由有關部門搜集並確定議題,其關鍵是保証問需過程、匯總排序過程的科學性及公開透明度。三是臨機事務類,主要是一些臨時性工作安排、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其關鍵是及時且積極地回應並導入協商程序。

  基層民主協商的准備,包括確定協商代表、選擇協商具體形式、推舉協商主持人、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等。確定協商代表,要考慮其代表性、代表意願、代表力等因素,堅持常設代表與臨機代表結合,盡量避免通過指定的方式確定代表。關於協商的具體形式,要健全提案、會議、座談、論証、聽証、公示、評估、咨詢、網絡等形式,並根據具體問題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選擇。

  基層民主協商中的對話。一是要求在有需要的時候進行分組討論,讓參與者在有限的時間內盡量充分地討論,分組之外還要有組間討論、列席旁聽、線上線下結合等設計。二是要求在時間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每一個觀點作出相應的回應,以便增加彼此尊重和認真考慮各方意見建議的可能性,也便於澄清相關疑惑。三是探索並踐行協商參與者身份的相對隱匿原則,消除顧慮。四是完善協商議事規則,引導參與者有序協商、文明協商、理性協商。

  基層民主協商的成果運用。其情況直接影響到廣大基層群眾對基層民主協商的滿意度、效能感、后續參與積極性。關於成果運用,需要注意幾個要求:一是公開協商取得的結果,作為決策的參考﹔二是公開與協商過程相關聯的決策和管理活動的最終決定﹔三是就最終決定對協商結果的採納情況作出應有的、盡可能令人信服的解釋說明﹔四是包含所採納內容在內的決定的執行及其評價。

  基層民主協商的實踐支持體系。這是基層民主協商實踐的必要輔助條件。一是要明確和堅持一系列基本原則,最主要的就是黨的領導原則、基層群眾自治原則、依法協商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二是要逐步實施基層民主協商監督,既著眼於廣大基層干部的民主協商素養、也著眼於廣大基層群眾的民主協商精神。三是建立健全協商機構,在“協商議事委員會”等實踐的基礎上不斷探索,確保基層民主協商的推動與組織、監督與引導更加科學有效。四是總結和運用好基層民主協商的方法藝術與技能,在協商活動的組織、對話討論的深入、協商發起與共識的促成等方面不斷創新。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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