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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重把握新時代誠信建設制度化的三重維度

王 輝

2021年07月23日08:52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是積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全過程,實現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內在要求,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把握新時代誠信建設制度化的豐富內涵、精神實質、重大意義和實踐要求,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意義。為此,需要著重把握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歷史維度、內容維度和方法維度。

繼承與發展: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歷史維度

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守誠信”的創造性繼承。誠信思想是中華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儒家創始人孔子曰“信”,漢代大儒董仲舒則將其列為“五常”之一,影響深遠。思孟學派更加強調“誠”,將其提升到本體的高度,為天道人道之“本”,是所有道德規范之“原”。“信,誠也﹔誠者,信也”,二者同構,成為傳統中國理想人格的道德精髓和治國理政的智慧結晶,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和永不褪色的時代價值。中國共產黨堅持古為今用,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繼承。1986 年,黨的十二屆六中全會《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將“誠實守信”精神納入精神文明建設。2001年,《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問世,正式將“誠信”作為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之一。此后,“誠信”價值不斷深化和拓展,最終凝結上升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一。

誠信建設制度化是新時代誠信建設的創新性發展。誠信,不僅是道德的核心要求,同時也是制度化建設的重點。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誠信建設最重大的理論和制度創新之一。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就經濟領域中的誠信問題作出了以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的決策,邁出誠信建設制度化探索的步伐。黨的十八大之后,隨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不斷向各個領域加速推進。2017年,黨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了“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命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則進一步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提出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

指引與遵循:誠信建設制度化的內容維度

中國誠信制度化的推進,是一項龐大的社會工程。它不僅涉及傳統經濟領域的征信或信用問題,而且還進一步包括政務、司法和社會等各領域的信用內容,形成了“政府—市場—社會—司法”社會信用全方位覆蓋。因此,誠信建設制度化在內容上需要著力一體把握,共同推進。

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是誠信建設制度化的關鍵和重要內容。古人雲:“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作為社會信用體系之首尾,是誠信建設制度化的表率和最后一道防線。法律是一國之庄嚴承諾。加強政務誠信和司法公信,首先就是保証一國法律得到實施,承諾得到遵守和兌現。因此,一方面要嚴格執法,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誠信政府建設﹔另一方面要保証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其次,要加強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責任追究制度。政府要自覺守信踐諾,要不斷完善司法責任制度,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最后要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教育,健全公務員誠信檔案,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

社會誠信和商務誠信是誠信建設制度化建設的基礎和重點。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商無信不興 。誠信既是人立身之本、相處之道,也是企業立業、興業的基礎保障。加強社會誠信和商務誠信,首先要加強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征集、歸集制度,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其次要大力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和行業組織,深化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合法利用,創新信用產品服務。最后要完善社會信用評價基本規則和指標體系。在商務誠信領域進一步完善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開展企業信用分類管理。

路徑與實現: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方法維度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主要標志。因此,誠信建設制度化的關鍵還是要靠法治,在大數據時代核心就是實現信用法治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牢牢緊扣“信用信息”作為信用法治化的關鍵操作范疇。大數據是信息化發展的新階段,對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國家管理、人民生活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善於獲取數據、分析數據、“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化的新途徑。因此,加強社會信用法治化,關鍵就是將信用數據化、信息化,緊扣“信用信息”客體這一操作范疇,使信用信息成為“誠信價值—誠信原則—誠信規則”在法律和立法技術上的邏輯聯結點,從而使“制度信用”具體化為可操作性的信用規則。具體而言,就是依法收集、整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將信用信息貫穿於採集、歸集、公開、查詢、共享、評價、懲戒、保護、激勵和其它應用等各領域和各環節,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和應用。

不斷完善“信用激勵懲戒”作為信用法治化的核心機制。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因此,加強社會信用法治化必須不斷依法完善“信用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引導力和威懾力,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也不想失信。科學立法健全信息報送義務,實現信用信息公開共享、互聯互通,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公共服務機構和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信用獎懲聯動機制﹔突出市場力量,引導市場主體參與構建聯合激勵懲戒大格局﹔健全信用紅黑名單和公共信用評價制度﹔科學界定守信、失信標准,建立失信行為分類管理機制、“紅黑名單”的認定及退出機制、失信行為處罰措施公開機制﹔探索制定失信懲戒特別法,依法明確信用懲戒種類,規范信用黑名單制度,健全信用懲戒適用條件和程序機制。

突出強調“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之信用法治化底線。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誠信制度化建設,將信用主體權益保護貫穿於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公開、查詢、共享、評價、懲戒、保護、激勵和其它應用等全過程。一方面,要對信用信息進行類型化區分,適用不同的公開、利用和保護規則,設置相應的安全等級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會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另一方面,要嚴格保護信用主體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明確賦予信用主體信息知情權、信息異議權、信息修復權、信息遺忘權及復議訴訟權,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權益。

(作者系江西財經大學數據法律研究院副院長、副教授、法學博士)

(責編:萬鵬、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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