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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

王敬波

2021年02月23日08:07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在這個系統工程中,必須妥善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習近平總書記把這兩次全會通過的決定看作姊妹篇,從政治高度指明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相輔相成、相伴而生。事實上,改革從一開始就聚焦制度問題,指向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提升﹔全面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改革與法治都是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大戰略,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協調。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什麼時候重視法治、法治昌明,什麼時候就國泰民安﹔什麼時候忽視法治、法治鬆弛,什麼時候就國亂民怨。”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終把法治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來考慮、來謀劃、來推進,依法治國取得重大成就。實踐証明,做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離不開法治,改革開放越深入越要強調法治。

全面深化改革要符合法治精神。如果不能創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不能給老百姓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改革就會失去意義而不可持續。應當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一面鏡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審視我們各方面體制機制和政策規定,哪裡有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哪裡就需要改革﹔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問題突出,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就是改革的重點。

改革要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善於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前提,隻有社會穩定,改革發展才能不斷推進。制度是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問題。經過長期劇烈的社會變革,一個社會要穩定下來,必須加強制度建設。法治能夠固化改革成果,為改革提供保障。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就是要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提供長期穩定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密織法律之網、強化法治之力,確保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這要求我們在改革不適應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的同時,不斷構建新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學、更加完善,實現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同時,增強按制度辦事、依法辦事意識,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設,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變革創新是改革的基本特征。改革開放為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提供了原動力,也為法治建設提供了牽引力。40多年來,在改革推動下,我國立法不斷完善。例如,行政審批改革、減証便民改革推動行政許可、優化營商環境、外商投資等領域立法﹔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催生監察法﹔全面從嚴治黨推動黨內法規體系不斷健全。

法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本身也需要改革。沒有堅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氣,同樣,離開不斷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徹底。堅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斷革除體制機制弊端,讓我們的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當前,從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國社會主義實踐的前半程已經走過了,前半程我們的主要歷史任務是建立社會主義基本制度,並在這個基礎上進行改革,現在已經有了很好的基礎。后半程,我們的主要歷史任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為人民幸福安康、為社會和諧穩定、為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這項工作極為宏大,零敲碎打調整不行,碎片化修補也不行,必須是全面的系統的改革和改進,是各領域改革和改進的聯動和集成,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形成總體效應、取得總體效果。

改革和法治同頻共振關鍵在於科學立法

改革是“破”,法治是“立”,“立”的核心是立法。改革要突破固化藩籬,法治則要保護相對穩定性,要防止改革與法治背道而馳或相互掣肘,就要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學立法是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重要環節。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為此,一方面,重要領域立法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另一方面,應當把立法決策、立法規劃、立法項目、立法草案等與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通過立法把執政黨的重大決策及時法律化,並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

立法在“跟跑”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升前瞻性。例如,共享經濟憑借互聯網優勢不僅打破了行業傳統,同時也對現行法律法規提出挑戰,網約車、共享單車等共享經濟模式對法律法規、社會秩序、社會文明等方面提出新挑戰。科技創新政策和立法要有深入的趨勢研判,既要推動科技發展與進步,也要防范潛在的風險。再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中,上海地方立法審時度勢,善於創新,在無經驗可資借鑒的情況下,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等一系列相關條例和規定,為全國各地類似立法提供了一條有借鑒意義的、可復制的、可推廣的經驗。此外,為提高立法前瞻性,可以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為立法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推動立法更加科學化、民主化、精細化。

(作者:王敬波,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教授)

(責編:吳兆飛、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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