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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補齊高質量發展制度短板

2020年11月13日09:13    來源:人民日報中央廚房-言之有理工作室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十四五”時期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是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補齊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度短板的重大舉措,孕育了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機遇。言之有理工作室約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從具體制度細節中為我們深入解析民法典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高質量發展的積極意義。

       言之有理:市場主體有活力,經濟才會更加繁榮。民法典怎樣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趙旭東:擁有交易自由,是市場主體有活力的基本體現。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這就賦予市場主體交易自由、經營自由,確保市場經濟活動得以開展。平等是充分釋放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的必要條件。民法典保証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平等獲取生產要素、平等參與市場競爭,讓各類市場主體的創造潛能都有平等的展現機會。

       民法典豐富了我國民事主體的類型,拓展了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范圍。民法典創設非法人組織作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民事主體,賦予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資格。民法典完善法人制度,將法人劃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種類型。這有助於推動各行各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釋放經濟發展潛力。

       市場主體的產權得到有效保護,就會產生謀求發展、創新創造的不竭動力。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賦予民事主體更多種類的財產權,確認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這就豐富了市場交易的客體,有利於繁榮市場經濟。

       言之有理:市場是配置資源最有效率的形式。民法典如何降低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制度成本?

       趙旭東:民法典對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優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催化劑”作用。通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証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民法典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價格信號,推動要素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民法典豐富了要素種類和利用方式,促進物盡其用。比如,民法典把因技術創新而出現的新生產要素及時納入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確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產權受法律保護。這為促進數據要素交易、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奠定了規則基礎。民法典規定,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都可以用作抵押。這就使更多生產要素能夠設立抵押權,進一步拓寬了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也提升了沉澱資產的利用價值。

       民法典完善了市場交易制度,創立了一些新的交易機制,降低了生產要素流動的制度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比如,民法典新增保証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等幾類典型合同,為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提供更加清晰的交易規則﹔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適用交易習慣,促進要素配置過程更加符合行業特征和特定市場的特殊需求。

       言之有理:市場經濟有效運行離不開穩定的秩序。民法典怎樣維護市場秩序?

        趙旭東:穩定市場經濟秩序,具體地看,就要使各方權利得到保障、義務得到履行。民法典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全面保障權益。這種全面不僅體現在對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一般民事權利的充分保障上,還體現在對一些特定侵權行為責任的詳盡規定上。例如,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侵權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對破壞規則、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懲戒。

       促進義務履行。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對給付不能、給付遲延、部分給付等違約形態進行整合,還允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同時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促進合法有效的合同得到履行。這有助於培育和弘揚市場主體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願失信的規則意識,推動形成穩定有序的市場環境。

        維護交易安全。民法典規定了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等19種典型合同,並提供了詳實、可靠、安全的交易規則。在當事人就相關交易條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可以適用這些合理配置雙方權利義務、有效規避常見交易風險的規則,既節省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又能活躍市場交易。

        (言之有理工作室步超編輯)

(責編:吳兆飛、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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