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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社會治理價值

周小毛

2020年07月29日08:01    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民法典的社會治理價值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我國經濟發展行穩致遠,社會生活風清氣正,都離不開民法制度夯實基礎、與時俱進。民法典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特別是從社會治理看,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全面規范民事關系,具有系統性、層次性、科學性的特點,是支撐我國社會治理的重要制度資源。

第一,提升治理規則的權威性。一般來說,社會治理依靠法治、德治和自治三條路徑來實施。法治建立在法律規范和規則的基礎之上﹔德治以道德為基礎,以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內心信念來調節社會關系﹔自治則是通過法律賦予一定的自主權,社會主體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方式自覺地參與社會治理。三種治理方式缺一不可,各有優勢和特色,具有很強的互補性,而法治更具根本性、長期性、規范性、強制性、權威性。法律規范是基本的社會治理規則,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民法典作為規范民事生活的基礎性法律,涵蓋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所有民事關系。民法典的頒布,為社會提供了更加系統、更加全面、更加權威的治理規則,能夠引導人們正確的民事行為,從而通過權威的治理規則使民事領域的社會治理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激發治理主體的積極性。社會治理是一項難度系數大、覆蓋面廣、關聯度高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撐,而且特別需要公眾參與。如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離不開社會主體的自覺行動一樣,社會治理也離不開社會治理主體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實踐。隻有堅持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建立社會治理共同體,社會治理才會卓有成效。因此,激發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能動性是實現有效的社會治理的題中應有之義。民法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民法典全面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法治需求,聚焦經濟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全面加強了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保護,形成更加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有利於更好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有恆產者有恆心,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前提,個人財產有法律保障的社會才能更多地形成社會認同﹔同時,民法典全面加強對民事主體人格權的保護,不僅適應了廣大人民群眾精神需求不斷增長,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加體面生活的需要,而且使比較抽象和模糊的人格權有了清晰的邊界和具體的指向,一目了然,便於操作。這些都讓社會主體更有安全感和獲得感,從而更加自覺和積極地參與社會治理。

第三,維護治理過程的有序性。社會治理關乎人們的切身利益,與治理基礎、治理條件、治理環境密切相關,呈現出動態性、經常性、反復性等特征。治理過程的有序需要以和諧的社會關系作支撐,而和諧的社會關系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和諧的民事關系。有序的治理過程迫切需要權威的法律法規來維系。民法典以內容豐富的法律條文來調節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把錯綜復雜的民事關系納入民法典的管理之中,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懲罰民事主體的侵權行為,化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從而使社會治理朝著和諧、有序的方向發展。

第四,確保治理成效的穩定性。社會治理的目標在於長治久安,其目標的實現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而需要久久為功,確保治理成效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所調節的社會關系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普遍性,其立法過程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意志,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能確認和保護公民各項民事權利,這就有利於增強治理主體的法治意識,促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從而為社會治理奠定牢固的法律基礎,確保社會治理成效的穩定性。

(作者系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編:吳兆飛、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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