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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橫:警惕大數據“殺熟”

王佳琪

2019年06月13日08:0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大數據的運用越來越普遍,我們隨時隨地都在享受著大數據帶來的便利,但其負面作用也接踵而至。近日,網絡購物、交通出行、在線購票等多個領域的電商平台均被曝出存在“殺熟”情況。

大數據“殺熟”,是指經營者運用大數據收集消費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費偏好、消費習慣、收入水平等信息,將同一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消費者從而獲取更多利潤的行為。“殺熟”的形式多樣,主要有三種表現:一是根據用戶使用的設備不同而差別定價,比如針對蘋果用戶與安卓用戶制定的價格不同﹔二是根據用戶消費時所處的場所不同而差別定價,比如對距離商場遠的用戶制定的價格更高﹔三是根據用戶消費頻率的不同而差別定價,一般來說,消費頻率越高的用戶對價格承受能力也越強。

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未明確將大數據“殺熟”行為納入規制范圍。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了解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第二十條明確,經營者具有真實全面告知義務。在大數據“殺熟”中,消費者難以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價格,看到的隻能是經營者通過對其個人信息的分析后專門為其劃定的、令其支付金額最多的價格,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公平的交易條件,獲得公平的交易結果,主要體現為消費者有權利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利用大數據“殺熟”,經營者並非依據商品本身的性質功能,而是根據分析消費者心理與行為的結果對商品定價,使處於相同交易條件下的消費者面對的價格不同,這種行為極大地違背了公平交易權的內在精神與實質內涵。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格式條款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且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所以,即使消費者於“服務協議”中同意經營者使用其個人信息,經營者仍需承擔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

針對實踐中大數據“殺熟”的現象,亟須出台相關法律規范規制該行為,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提供維權通道。

(摘編自6月11日《人民法院報》,原題為《大數據“殺熟”的法律應對》)

《 人民日報 》( 2019年06月13日 09 版)

(責編:任一林、曹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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