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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形勢要求強化派駐監督職能

丁宗進

2019年01月10日08:17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適應形勢要求強化派駐監督職能

深化派駐機構改革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重大舉措。《關於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要求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准確把握政治監督職能定位,督促被監督單位擔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這是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履職的重要遵循,為派駐機構強化責任擔當、推進監督工作提供了指引。貫徹《意見》精神,派駐機構要切實把監督責任履行到位,提升派駐監督全覆蓋質量,推動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真正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突出監督首責,強化政治監督。派駐監督本質是上級紀委對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派駐監督是政治監督,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有利於強化政治監督,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對各領域各方面工作的領導。派駐機構強化監督責任,必須加強對駐在部門的政治監督,督促駐在部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督促駐在部門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站位,重點檢查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等情況,切實擔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保証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重大方針政策及時全面貫徹落實。要督促駐在部門強化意識形態領域工作,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自覺防范“七個有之”,對存在政治問題的一律不得帶病提拔,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從嚴查處。派駐機構尤其要突出對“關鍵少數”的監督,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措施加強對領導干部履職盡責、遵紀守法、作風家風、廉潔自律等情況的有效監督,強化震懾警示,帶動“絕大多數”,管住“絕大多數”。

善於督促推動,強化主責落實。落實“兩個責任”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關鍵,派駐機構既要履行好監督責任,又要推動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落實好主體責任。派駐機構要聚焦主責主業,突出監督重點,把工作著力點放到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上,建立定期會商、重要情況通報、線索聯合排查、聯合監督執紀等機制,為黨組(黨委)主體作用發揮提供有效載體,形成同向發力、協作互動的工作格局。派駐機構要與黨組(黨委)加強溝通協調,加強形勢任務分析,及時向黨組(黨委)通報日常監督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或者突出問題,經常與黨組(黨委)書記就作風建設、廉潔風險、問題線索等交換意見,提出監督建議。要注重理順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關系,認清主體責任壓力應傳導到誰的身上、擔子應落在誰的肩上。督促駐在部門黨組織認清主體責任是政治責任,認清管黨治黨是黨組織的日常工作,督促“第一責任”“一崗雙責”落實到位,做到責任擔當清晰、權力運行順暢。要督促駐在部門各級領導干部嚴抓嚴管,完善制度機制,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落實警示教育責任﹔督促黨員干部對照黨規黨紀、國家法律、廉潔從政要求加強對照檢查,自查自糾,抓早抓小。實踐中應大膽探索,構建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監督檢查、黨組(黨委)主體責任清單化檢查等機制,對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力就應及時亮起“紅燈”,倒逼、督促主體責任落實。

嚴厲懲治腐敗,強化震懾效應。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我們要以永遠在路上的執著和韌勁,堅持嚴字當頭、全面從嚴、一嚴到底,始終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派駐機構要敢於較真碰硬,亮出懲治腐敗的利劍,哪裡發生腐敗問題,劍鋒就指向哪裡,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要拿出敢於啃硬骨頭、敢於涉險灘的勁頭,以“越是艱險越向前”的英雄氣概堅定不移抓下去,讓群眾感受到全面從嚴治黨就在身邊,正風反腐就在身邊。要強化震懾,堅持零容忍,不能搞網開一面、特殊照顧,凡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都要一查到底、嚴懲不貸,堅決清除干部隊伍中的“害群之馬”。要強化問責,派駐機構要加強對駐在部門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態度不堅決、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寬鬆軟,“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連續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力等方面問題及時提出問責建議。

積極擔負新責,強化監察職能。《意見》賦予派駐機構監察權,派駐機構既要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要依照憲法和監察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監察全覆蓋。派駐機構要適應新形勢,擔當新責任,根據授權行使相應紀檢監察權限。要加強監察監督,推動駐在部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體現全覆蓋,全面掌握駐在部門的監督對象和數量、所在崗位,做到心中有數。派駐機構要依規依法行使監察調查權,健全審查調查工作機制,加強問題線索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審查調查協調、案件審理協調、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嚴格遵照黨章和國家法律辦事,調查的每個環節都要合法規范,程序嚴謹、事實清楚,經得起法律檢驗,實現調查精准化。要有效處置,綜合考慮涉案人員違紀違法性質和情節、認識和態度、整改實效等因素,運用“四種形態”分類處理,正確定性量紀。(丁宗進)

(責編:任一林、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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