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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承擔的責任與獲取的收益相匹配

新知新覺:合理確定網絡交易平台的侵權責任

程  嘯

2018年10月29日08:0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年來,網絡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話題。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絡交易平台從事商品或服務的買賣活動。這類平台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自營型平台,即網絡交易平台運營者同時在其平台上進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另一種是中介型平台,即網絡交易平台運營者本身並不從事銷售或服務活動,而是為其他主體的銷售或服務活動提供信息發布、交易規則確定、交易資金托管等相關服務,以保証交易活動便利有序進行。

當自營型網絡交易平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提供欺詐性服務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平台作為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就是侵權人或違約方,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但對中介型網絡交易平台而言,由於直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是使用平台的其他經營者,平台是否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對此,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認為當平台違反相應的法律義務、存在過錯時,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可見,我國立法基本是以過錯責任作為中介型網絡交易平台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法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任何人隻要盡到了法定義務,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就不用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然而,由於網絡科技及其經濟形態相當復雜,如果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能會出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不力的情況。在立法和司法中,確定網絡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還有必要考慮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無過錯責任原則從表面上看就是,即使沒有過錯,法律也要求對損害后果承擔一定責任。這一原則具有法理上和實踐中的公平性,是民事法律從社會本位出發對侵權責任承擔規則所進行的調整。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承擔無過錯責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依據。

對增加風險負責。網絡交易平台利用網絡技術開創新的商業模式,容納海量交易,極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誘發新的風險。比如,網店開設的便利性使網絡售假成本降低,遭受損害的人數以及損失金額放大,受害人求償難度增加。依據風險理論,增加了新的社會風險的民事主體,應對該風險現實化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收益與責任相當。如果法律允許民事主體為了經濟上的需要而進行一種具有潛在危險性的活動,如採取新的經營模式、使用物件、雇用職員等,那麼,該民事主體不僅享有由此帶來的收益,也應承擔相關危險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風險與收益相伴相生,體現法律的公平性。網絡交易平台在獲得收益的同時,也應履行相應法律義務,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並在違反該義務時承擔法律責任。

有能力控制損失。預防網絡侵權行為,除了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也需要強化網絡交易平台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相比於平台使用人,網絡交易平台無論在人力、物力還是財力上,對於預防侵權行為都具有更強的控制力。強化其法律義務和責任,有助於督促網絡交易平台採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管理措施來預防侵權行為發生,更加有效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網絡交易平台通常具有更強的賠償能力。為了更好保護受害人,針對直接侵權人賠償能力不足的情形,有必要讓網絡交易平台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而更好體現侵權責任法律的公平性。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8年10月29日 07 版)

(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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