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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效率  保護投資者利益

行政和解:証券行政執法新嘗試

張蘇昱  張  冉  李  晶

2018年08月14日07:5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年來,隨著我國証券市場不斷發展,新模式、新業態在証券市場不斷涌現,証券期貨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也愈加復雜、隱蔽。我國証券監管部門採取多種手段,規范証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些監管手段主要包括証券經營業務的行政許可審批、証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日常經營監管等,表現出監督的強制性。但要達到理想的監管效果,僅依靠行政機關單一力量並不夠。因此中國証監會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制定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2015年公布施行,在証券監管領域試行行政和解制度。這體現了政府監管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相結合的特點,契合建設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理念,不僅可以發揮行政執法機關的作用,也可以借助行政相對人及利益相關方的力量,共同加強証券行業監管,有效減輕行政壓力,維護証券市場秩序。

根據《實施辦法》,行政和解是指証監會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違反証券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行為進行調查執法的過程中,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與其就改正涉嫌違法行為、消除涉嫌違法行為不良后果、交納行政和解金等達成行政和解協議,並據此終止調查執法程序的行為。

行政和解有別於以往執法機關單方主導整個執法過程的模式,在行政相對人依法主動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法定自由裁量權范圍內根據申請內容決定是否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並達成和解協議,是一種行政相對人參與其中的、通過協商實現行政目的的爭議解決方法。作為一種較為柔性的証券行政執法模式,行政和解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等多方面優勢。

行政和解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根據証監會發布的數據,2017年証券監管部門受理各類違法違規有效線索625件,全年新啟動調查478起,立案調查312起。面對這樣大量的查証任務,傳統的証券執法手段負擔較重。行政和解可以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手段之外,通過協商、協議的方式,及時有效處理案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執法成本,並能體現公眾參與、意思自治和協商。

行政和解有利於促進証券市場秩序恢復。行政執法中,有些案件案情比較復雜,執法機構很難在短時間內結案,不僅行政機關面臨巨大調查壓力,行政相對人也長期處於監管部門調查之下,其生產經營必然受到影響。在行政和解制度下,行政相對人通過主動申請,在符合條件時與行政機關達成和解,可以使其盡快糾正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有助於維持正常市場秩序。

行政和解有利於促進懲處違法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傳統行政執法模式下,行政機關比較注重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投資者的損失往往需要尋求民事訴訟救濟。而在民事訴訟中,由於信息不對稱,投資者難以獲取有效証據,存在舉証困難,要承擔費時費力最后卻得不到賠償的風險。在行政和解制度下,投資者作為利益相關人,有機會在和解金處理過程中表達意願、陳述損失。在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投資者的損失可以通過和解金得到彌補,其利益能夠得到更為有力的保護。

(作者單位: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14日 07 版)

(責編:任一林、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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