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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

王立山

2018年06月15日09:31    來源:《求是》

原標題:構建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

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習近平總書記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寄予殷切期望,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以更高的標准、更嚴的紀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要求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強化內部分工制約,實現權力運行全流程相互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權限重要、影響重大,必須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防止權力過於集中而被濫用。要根據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要求,積極推進內設機構、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序創新,強化內部分工制約。探索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制”,執紀監督部門負責日常監督,審查調查部門專司審查調查工作,一案一授權,不固定聯系某一地區或者部門,避免熟人關系的干擾和“圍獵”。探索各級紀委監委領導班子實行“分權制”,即對信訪舉報、執紀監督、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分別由不同的領導分管,使執紀執法全過程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對執紀監督、審查調查部門呈報擬了結的問題線索實行“兩審制”,即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審理部門分別實行“一審”和“二審”,防止執行和裁決混合,杜絕一個部門說了算。對於下級監委擬採取留置措施的,實行“上報一級審批制”,強化上級監委對下級監委的監督,保証辦案措施使用科學、規范。

強化自我約束,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監督別人首先要用嚴格的制度管好自己。監察法專設“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兩章,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制度化,充分表明紀檢監察機關是有制度籠子的,紀檢監察干部是受嚴明紀律和嚴格法律約束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貫徹監察法,在建立健全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制度體系上下功夫,強化調查措施使用審批和監管,嚴格報批程序、嚴格流程管控、嚴格依紀依法實施,做到逐級審批、全程留痕,嚴防跑風漏氣、以案謀私、辦人情案等問題的發生。對問題線索處置、決定立案、案件定性量紀等關鍵環節實行集體研究制度,堅決防止個人說了算。嚴格執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証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把監督“探頭”架設到執紀執法的各個環節,防止權力“出籠”。

強化查處問責,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內部違紀違法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擔負著黨的信任與重托,承載著人民群眾對蕩滌腐敗、弘揚正氣的熱切期盼。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以更高的標准、更嚴的紀律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隊伍中的問題,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做到全面過硬、始終過硬。要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紀檢監察干部的問題,有苗頭就提醒、有傾向就糾正,該談話的談話,該調整的調整,該處分的處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堅持刀刃向內,把黨紀國法的尺子首先對准自己,對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嚴懲不貸、決不姑息,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堅決防止“燈下黑”。

自覺接受監督,始終在黨和人民的監督下履職盡責。監察法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接受監督作出明確規定,把監察權置於嚴密的監督之下。要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必須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意識,把監督當成一種關心、愛護和保護,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歡迎監督、誠懇接受監督。要堅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健全黨領導反腐敗工作的體制機制,監察委員會在行使權限時,重要事項需由同級黨委批准。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就必然要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建立依法公開監察信息制度,及時通過新聞發言人、“開放日”、網上查詢、電視報刊公布等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強化自我監督,加強紀檢監察機關黨建工作,堅持集體決策,細化工作流程,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內控程序,自覺主動接受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執紀違法的堅決查處,對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作者: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

(責編:任一林、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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