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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為歸依

金裡倫

2018年03月13日08:22    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以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為歸依

新時代憲法修改,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事關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人民美好生活根本福祉、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目標。深刻領會、准確理解憲法修改的精神實質,對於鞏固和加強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具有強本固基的重要作用。

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於1982年12月4日通過並公布施行的。回顧歷史,可以清晰看到,我國改革開放40年,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6年,我國已從貧窮落后的發展中大國一路成長為當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世界經濟復蘇乏力、局部沖突和動蕩頻發、全球性問題加劇的外部環境,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和強烈的責任擔當,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生全方位深刻的歷史性變革,使我國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所提供的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功不可沒。

為了更好發揮這部好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重大作用,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據此對憲法作出適當修改,是順應歷史與實踐、符合憲法法律發展規律的。

首先,法治因時而變的思想,古已有之。春秋時期,齊國政治家晏嬰有“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之說﹔戰國末期,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有“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之說﹔西漢時期,思想家劉安有“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之說,等等。按照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証法的解釋,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

其次,自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誕生至今,我國憲法一直處在探索實踐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以1982年公布施行的現行憲法為例,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在黨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進行了4次修改,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

第三,從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決策看,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指出,“我國憲法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這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一條基本規律。”因此,“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任務,有必要對我國憲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綜上所述,隨著時代進步、黨和人民事業發展新需要,面對新時代新目標新任務,再次進行憲法修改,是順時應勢的必然要求。換言之,憲法惟有始終同黨團結帶領人民進行的偉大實踐探索緊密聯系在一起,才能為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修改,必須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這是我們黨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

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是最高的政治原則。新中國憲法制度近70年發展歷程,不論是制憲還是歷次修憲,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是我國憲法活動的突出特點,也是我們修憲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原則。關於這次修改憲法,黨中央用中央全會進行專門討論,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充分表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憲法修改的高度重視,對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高度重視。

這次修改憲法,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提出的總體要求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在深刻領會總體要求精神實質基礎上,這次憲法修改工作做得扎實到位。同一些外國憲法相比較,我國憲法的一大特色就是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發展道路、奮斗目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國家各方面事業在憲法中都有體現、都有要求。這是我國憲法能夠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証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重要因素。

一個民族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有賴於思想上的團結統一。通過這次修憲,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讓偉大的思想旗幟在憲法中高高飄揚,是鞏固和加強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的強大精神源泉。

一個國家要興旺發達,必須以科學的理論為行動指南。通過這次修憲,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斗目標、戰略步驟、基本方略。讓黨通過憲法實施更好地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確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憲法是國家各項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充實憲法的重大制度規定,對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有重要作用,關系全局,影響廣泛而深遠。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站在健全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設計,包括堅持黨的領導、人大制度、統一戰線制度、憲法宣誓制度、國家主席任期制度、國務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監察制度,等等。這些重大修改建議,是保証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

其中,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旨在依法建立黨統一領導的反腐敗工作機構,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國家主席制度是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主席任職規定上作出修改,使黨的總書記、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的任職規定保持一致,是著眼於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保証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頂層制度設計。

在這裡,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我們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頂層設計與制度安排,與西方多黨輪流坐庄的任期制完全不同,切忌套用西方政治制度下形成的理念加以誤讀。眾所周知,在西方政治制度背景下形成的各種學說,通常認為任期制是終身制的對稱,甚至以此作為區分共和制和君主制政體的基本標志。以這種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狹隘觀念,根本無法准確理解我們黨和國家的領導體制的內在邏輯。在西方,這種誤解甚至是攻擊由來已久,並不令人感到意外。對於這些誤解和攻擊,我們的態度是:“走自己的路,讓別人說去吧。”

事實上,對國家主席任職規定所作的修改,並未改變黨和國家領導干部退休制,更不意味著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首先,憲法修正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其次,從黨的文獻看,1982年黨的十二大修訂的黨章至2017年黨的十九大新修訂的黨章都有一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從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我國干部退休制度就已建立,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我國國情與西方不同,國家制度同西方存在本質差異。我們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成為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保持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體制的一致性,旨在使“三位一體”領導體制在憲法上得以貫徹和體現。立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國情、著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頂層設計和重大制度安排,出發點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國家根本法作用,落腳點將以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為歸依。

伴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進一步健全,我們相信,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圖偉業必將不斷續寫新的輝煌!

(責編:任一林、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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