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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陳忠禹

2018年03月13日08:2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實施海洋生態補償是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的重要措施,是應對海洋生態環境惡化、提升海洋生態系統安全性的有力舉措。近年來,各地政府海洋生態補償工作不斷推進,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法律運行機制呼之欲出。對此,要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必要性,瞄准亟待突破的主要問題,尋求相應的解決方案。

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實質,是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相關主體在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之間的利益關系,圍繞“誰來補、補給誰、補多少、如何管”等核心內容來明確海洋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以法治方式推進海洋生態系統質量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是地方政府勇於先行先試、推進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的重要要求。構建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契合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需求,不僅可從制度上助推建立藍色經濟的生態屏障,還可為突破現有海洋生態保護體制機制瓶頸探索新路徑,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創新的有益借鑒。

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是推動海洋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綠色發展的應有之義。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有利於涉海企業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推動海洋新興產業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提升海洋經濟發展的質量﹔同時,加大涉海企業損害生態系統的經濟成本、明確其社會責任,將有助於促使他們更加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是實現“百姓富”和“生態美”有機統一的機制保障。實現“百姓富”與“生態美”的統一,要正確處理“為誰發展”和“如何發展”的關系。通過構建科學合理的海洋生態補償利益分配機制,推動沿海地區步入海洋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良性互動的軌道,既滿足當地百姓需求又滿足生態系統修復的需要,更好地激發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的內在動力。

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鑒於海洋生態補償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構建與之配套的法律機制仍面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

缺乏相應配套的法規制度,掣肘海洋生態補償工作的全面鋪開。總體而言,海洋生態補償工作面臨著立法供給不足的問題。目前多地出台的關於海洋生態補償的規定大都未上升到地方性立法層面,難以為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工作提供法規依據。

補償資金來源渠道過窄,資金不足影響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效果。相對於海洋生態系統恢復治理的資金需求量,海洋生態補償資金缺口更大。由於海洋生態補償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資金來源渠道過窄、結構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海洋生態修復綜合效應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各地尚未建立一套與海洋生態補償實際相適應的補償標准。海洋生態補償標准過低,難以實現激勵生態保護行為和生態修復的目的。當前,由於海洋生態補償標准體系不完善,缺乏可量化的補償標准,加之補償資金收取標准不合理不統一,致使海洋生態補償工作難以深入開展。

海洋生態補償方式單一,無法有效滿足海洋生態系統修復的現實需求。目前海洋生態補償主要採取收取海洋生態補償金、海洋生物資源增殖放流等方式進行補償,較少發揮社會資本參與補償、海洋牧場建設、產業扶持、技術援助、人才支持、就業培訓等方式的作用。

海洋生態補償監管機制缺位,導致海洋生態補償制度難以落實。從地方實踐來看,由於缺乏統一的海洋漁業資源基礎數據庫,主管部門無法對相關海洋生態系統整體損耗情況進行適時檢測和實時監控。此外,海洋生態補償涉及的監管主體較多,在實踐中容易出現多頭監管造成的職權交叉、問責不明、相互推諉等問題。

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對策建議

應將建立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納入海洋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改革的整體布局加以考量,探索切實可行的海洋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適時出台海洋生態補償的行政法規,破解海洋生態補償金征收法律依據不足難題。國家層面可在總結地方海洋生態補償實踐和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出台關於海洋生態補償的行政法規,側重解決海洋生態補償實施中的法定原則、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標准、補償方式、監管評估機制等主要問題,為地方實施海洋生態補償提供更為充分的依據。

樹立多元化的海洋生態補償法定責任主體,為拓展海洋生態補償奠定基礎。應當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積極參與的海洋生態補償治理體系。政府部門要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監管職責。涉海企業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同時,還要鼓勵和扶持環保公益類社會組織參與海洋生態補償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構建完善的海洋生態補償評估技術和補償標准體系,增強海洋生態補償的科學化和精准化。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積極參與海洋生態補償評估技術研究工作,開展關鍵技術的聯合攻關,建立起符合海洋生態補償需求的評估技術和技術導則,為增強海洋生態補償科學化提供技術保障。同時,政府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在全國范圍內搭建統一科學的海洋生態補償評估基礎數據庫和技術指標體系。

明確多樣化的海洋生態補償方式,以適應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主要應包括資金補償、實物補償、政策扶持、提供再就業技術培訓、實施魚苗增殖放流、建設人工漁礁等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補償等。通過上述多樣化的補償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海洋生態補償的經濟價值和生態修復功能。

健全海洋生態補償配套管理制度,深入推進海洋生態補償工作。明確海洋生態補償金征收與管理的法定主體,明確海洋生態補償金專項使用制度以及相應的監督機制,形成一整套文明、高效、公正、嚴格的專項執法機制。通過建立並不斷完善執法機制,加大對破壞海洋生態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優化推進海洋生態補償工作的法治環境。

(作者:陳忠禹,系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副教授)

(責編:任一林、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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