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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新理念和新舉措

向春玲

2017年12月11日08:13    來源:理論網

原標題:十九大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新理念和新舉措

   作者: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向春玲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並且指出,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為了有效回應這些新需要,解決社會的新矛盾,十九大報告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領域,提出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並且提出了社會治理的制度建設、提高四化水平和加強四個體系建設。

   一、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在國家十三五規劃中,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並提出要建立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在這裡提出“共建共享”。黨的十九大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共治”,更加充分地體現了治理的核心思想。中國的改革開放和體制轉型,出現了多種多樣的所有制形式,除了國有經濟、集體經濟,民營經濟、個體經濟、外資經濟、股份制經濟等快速發展,這就意味著中國的經濟資源、技術資源、人才資源等不是都集中在黨委政府手上,其他的經濟主體也掌握著大量的資源。對社會成員的服務和管理,也不能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攬,而是社會多個主體共同參與服務和治理。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過程中,我國有80%的勞動力在非公經濟組織就業。這就意味著中國的政府已經不是計劃體制下的全能政府,而是一個有限型政府,需要以開放的心態,平等地對待各類社會主體,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動員社會多個主體來共同參與對群眾的服務和對國家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形成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局面,努力實現社會共建共治,才能共享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

   二、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

   社會治理制度是指社會治理主體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具有約束性的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它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例如明文規定有嚴格懲獎措施的法律和各種規章制度;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大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例如倫理道德規范、風俗習慣、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在我國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中,一方面要加強法治建設,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另一方面要加強德治建設,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例如加強行業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社會規范建設,充分發揮社會規范在協調社會關系、約束社會行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引導公眾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道德規范修身律己,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自覺遵守和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在我國要根據我國國情,利用我國傳統文化的合理成分,充實社會治理的方式方法。

   三、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

   隨著中國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一些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沒有處理好導致一些社會矛盾凸顯。這不僅有損我們社會的公平,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制約了我們的發展活力,而且也正極大地考驗著我們執政黨的治理能力和執政能力。為了有效應對當前的社會矛盾,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以行政調解為主導、以司法調解為保障的“大調解”機制在全國得到迅速推廣。行政調解作為“大調解”工作體系中的主導性制度,還需要不斷地完善,要加快行政調解立法工作、規范行政調解程序、提高行政調解的專業化水平等等;司法調解又稱訴訟調解,在法院主持調解下,使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司法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的保障性機制需要不斷加強,特別是要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調解形式。人民調解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人民調解作為大調解的基礎,更要發揮其基層治理的作用。

   四、提高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和專業化水平

   (一)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水平。隨著社會主體日益多元化,市場機制及社會機制的作用日益重要,社會治理不是政府獨自承擔的任務,而是中國億萬人民的事業。社會治理社會化和公共服務市場化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政府逐漸調整與社會的關系,從過去對社會治理事務大包大攬逐步轉移職能,通過購買服務和招投標等方式將可以由市場和社會承擔的事務交給企業部門和社會組織承擔。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和公眾社會治理的協同作用。

   (二)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依托,是社會治理的基礎性保障。社會依法治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須加強社會領域的立法工作。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必須加強法律的實施和監督,增強司法的權威性。第三,要保障執法的公平性,必須規范執法行為,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感受到社會的公平正義。第四,加強全民法制教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全民遵紀守法的意識,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第五,領導干部要運用法治的思維和法制的手段協調關系、化解矛盾。

   (三)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信息化社會的到來要我們在社會治理的服務和管理方面應當走出傳統的思維方式,實現革命性的社會治理方式的變革。黨的十九大關於社會治理提出要提高我們社會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就是針對我國當前信息的碎片化、條塊化、人力和運行成本高、快速反應能力不足等問題給社會治理創新提出的新要求。社會治理智能化,就是在網絡化和網絡平台基礎上,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使我們的社會治理能夠更加精准分析、精准服務、精准治理、精准監督、精准反饋,能更好地服務不同社會群體,更有效地管理好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在社會治理方式上實現革命性的變革。

   (四)提高社會治理專業化水平。社會治理專業化,要求社會服務和治理有專業的隊伍、專業的理念、專業的技術和方法來進行社會治理和開展社會服務。社會治理專業化的發達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因此,要加強社會治理各類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特別是培養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是具有一定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在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服務、就業援助、貧困幫扶、糾紛調解等領域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專業人員。目前我國社會工作者非常緊缺,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治理的專業化水平的提高,這需要我們加快社會工作者的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社會工作者的待遇,健全社會工作者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提高我們社會治理水平。

   五、健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防控、社會心理服務和社區治理四個體系

   第一,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公共安全是每個公民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所在,涉及到公眾生命、健康、財產等方面的安全。公共安全事件的不斷發生既是我國社會轉型進入新的歷史階段的反應,也考量著我們在新形勢下應對公共安全危機的能力。需要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從公共安全事故的預防體制建設、應急反應到安全事故的控制與善后處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建設平安中國。

   第二,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社會治安的好壞,不但同每個人安全感、幸福感息息相關,而且直接關系著國家的穩定和整個社會的發展進步。面對社會治安形勢發展變化,我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還存在很多不適應,尤其是在整體效能發揮、基本要素掌控、體制機制創新、基層活力激發等方面還面臨不少難題和短板。當前,要以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理念、體制機制、方式手段創新為動力,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切實提高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水平,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

   第三,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我國正處於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的工業社會轉型、封閉的社會向開放的社會轉型。傳統的與現代的、中國的與國外的、不同利益群體的思想觀念交織在一起,觀念的沖突和利益的沖突成為轉型社會的一個突出特征,這需要我們社會成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同時,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塑造社會成員的健康人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提高社會文明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習近平同志指出,社會治理核心在人,重點在城鄉社區,關鍵是體制機制的創新。中央要求,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把人力、財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層,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特別是在城鄉社區要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責編:謝磊、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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