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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互聯網群組成為違法活動的溫床

熱點辨析:共同創建文明有序的互聯網群組空間

劉 權

2017年11月07日08: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近年來微信群、QQ群、微博群等各類互聯網群組不斷涌現。這些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但也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翻看群聊內容,五花八門、良莠不齊,不少群聊成為謠言的溫床,有的群組由於缺乏監管甚至被違法犯罪者所利用。不久前施行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不僅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也對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包括群組成員列明規矩、畫出紅線。但有些人對此表示不解,認為互聯網群組是私人之間的交流空間,不屬於公共空間,因而不應受到法律約束。這種認識顯然是片面的。

  實際上,除了少數封閉性群組如家庭群,大多數互聯網群組都具有開放性,不特定對象都可以通過申請或被邀請而加入某個群組。因此,互聯網群組本質上屬於網絡公共空間。對於一個群的成員來說,群組就是一個信息公開交流的平台,成員可以在群內傳播文本、圖片、視頻、網絡鏈接等信息,對其他成員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而這些成員如果再將這些信息向外傳播,就會對社會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對於公共性日益明顯的互聯網群組來說,法律必須及時介入。在群組交流中,有些信息的傳播可能屬於違法行為。比如,淫穢色情、謠言詐騙、暴力恐怖、傳銷等信息,危害的不只是群組成員的權益,還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此,法律理應進行約束,互聯網群組絕不能成為法外之地。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重點放在網絡平台上,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積極承擔管理責任。首先,這符合公平原則。盡管平台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可能並沒有向用戶收取費用,但可以獲取相應的商業利益。如果平台隻獲取商業利益,卻放任某些群組用戶從事違法活動,這就顯失公平。其次,平台承擔管理責任具有技術、成本上的優勢。政府的執法活動以事后監管為主,通常無法直接介入群組管理過程。而企業在平台開發時就可以直接設定信息服務的技術特征,並可以依據服務協議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群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措施。

  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群組中出現不良信息傳播、違法行為,群主都要承擔責任。所謂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主要指承擔相應的管理義務,違法責任首先是由發布違法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人承擔。但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范自己和群組成員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互聯網群組事實上是一個網絡社區,在這個社區中,成員依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具有獲得信息服務的權利,也相應產生了規范自己言行的義務和責任。而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對群內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的規范,本質上是網絡社區在法律框架下的自我管理。群組的建立者、管理者如果未能履行必要、合理的管理義務,首先應依據服務協議承擔群組服務功能被限制的后果。但如果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的行為本身成為網上違法犯罪活動的一部分,比如建立、管理群組就是為暴力恐怖活動提供聯絡平台,則要根據其在違法犯罪活動中的實際作用承擔相應責任。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7年11月07日 07 版)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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