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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並舉提升決策失誤問責實效

陳鬆鬆

2017年10月16日08:32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多措並舉提升決策失誤問責實效

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黨政領導干部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相關文件的出台,為新形勢下黨政領導干部決策失誤問責提供了制度依據。要從規范決策程序、明確問責主體、細化問責內容、開展決策失誤評估、嚴格問責執行方式、加強配套辦法制定等六個方面精准發力,聯動配合,不斷提升黨政領導干部決策實效。

規范決策程序

程序化決策是能夠規范決策行為,保障決策科學的有效辦法。重大決策都是由一系列相關的程序銜接形成的,如果能夠做到決策程序的每個關口科學規范,那麼決策失誤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在決策目標的選取階段,要特別注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整理,防止決策信息缺失和決策信息不透明﹔在決策方案的設計和論証階段,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民意調查和反饋機制,要把重大事項向社會公開,廣泛調查民情、傾聽民意,還要召集相關利益群體的決策聽証會,以及專家學者組成的論証會,以預估決策可能帶來的風險,提高決策的可行性﹔在決策實施階段,要根據形勢的變化和相關執行機關信息的反饋,對具體決策事項適時進行修正完善。如果領導干部在以上幾個方面能做到決策環節的科學有效,將會大大減少決策失誤行為出現,反之,決策環節方面的表現,就將成為他在決策失誤發生后被問責的重要依據。

細化問責內容

以往對決策失誤問責的規定多存在內容界定不清,范圍涵蓋不廣,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對適用問責的決策失誤情況進行明細。比如,可將決策失誤進行問責的情形界定為:黨政領導干部個人由於盲目隨意決策造成失誤的,要予以問責﹔個人專權造成決策失誤的,要予以問責﹔違反決策程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予以問責﹔為了追求政績、急功近利、謀取個人私利導致決策失誤的,要進行問責﹔在集體決策時,提出錯誤意見的也要進行問責,等等。這樣可把對社會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社會影響和不主動作為,甚至亂作為的各類行為納入問責范疇,提高問責的覆蓋面,讓黨政干部充分認識到“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避免人人有權、人人不負責現象的出現。

明確問責主體

當決策失誤發生了並且予以確認后,那麼由誰對決策失誤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由於對決策失誤問責涉及面廣,事項復雜,牽涉利害關系多,那麼能夠對決策失誤者進行責任追究的主體最好是官方的主體,而且是地位高於決策失誤者的主體,以權力去制約權力才能取得較好的問責效果。

成立問責領導小組。為體現重視,由各地各部門黨政一把手擔任組長,這個小組主要起到協調和組織的作用,增強決策失誤問責工作開展的權威性。

成立問責建議機構。這個機構主要由黨的紀委(包括合署辦公的監察局)的人員組成,工作職能是根據查明的決策失誤性質和問題的嚴重程度,出具問責意見和建議。

成立決策問責執行機構。因為很多黨政干部身份的多重性,也就造成追究責任時既有黨紀處分,又會有行政處分,嚴重的還要法紀處理。為此,要綜合紀委、人大常委會、檢察院和法院的力量進行處理。總之,通過明確責任追究主體,維護其權威地位,加強其進行決策失誤問責工作開展的領導力。

組建決策失誤評估機構

黨政領導干部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有多大,問題嚴重程度怎樣,我們既要看問責建議機關的調查取証,同時還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鑒定。第三方評估機構應該是獨立於問責與被問責主體之外,既可以是官方性質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而且以非官方的組織為主,其從業人員往往具有黨政部門相關工作經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背景,熟悉各類黨紀條例和法律法規,具有較高職業素養。由於該機構是獨立的法人,從業人員具有經濟和社會地位的相對獨立性,與問責、被問責主體都沒有太多利益關聯,所以選取其進行決策失誤評估對於提高辦案透明度,提高可行性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進行決策失誤調查時,問責處理機關還會根據掌握的材料和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決策失誤責任人進行審核,決策失誤責任人如果對相關調查結果不滿意,或者認為違背事實的,本人還可以就某些事項進行申訴,合理的意見將作為減輕處分的依據,如果沒有事實証明評估報告的不當之處,就應該嚴格按照評估報告進行問責。這種引進第三方的評估模式,既解決了辦案方涉及利害關系放不開手腳、有時難以做到公正的問題,又可以解決被問責者的心理質疑,可謂是一種問責雙方和社會大眾都能接受的較好方式。

嚴格問責執行

再好的問責制度,如果不能執行也將是一紙空文,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達不到提高決策科學性和規范性的目的。為此,要對造成決策失誤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積極問責,嚴格問責執行方式。當然,由於造成決策失誤的原因多樣,損失程度不一,相對應的問責方式也有不同的針對性。

在《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宏觀界定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紀律處分等原則性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細化。對於那些因客觀原因或者過錯程度比較輕微的決策者,主要是從批評教育的方式進行處理,如責令作出檢查或者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對於因領導不力、措施不得當造成決策失誤的黨政干部,對其要作出扣除績效薪金、降級、責令辭職等處罰﹔對於由主觀臆斷、謀求私利等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對其進行撤職、賠償經濟損失等懲罰﹔對於決策失誤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受到較大損失、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涉及違法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另外,對那些因決策失誤造成群體性事件的,事件曝光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干擾阻礙決策失誤問責調查的,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情況等,要對決策失誤責任人從重懲處。通過對決策失誤責任人的嚴格問責,形成強大威懾氣場,使得黨政領導干部提高對科學決策的重視,減少決策失誤行為的發生。

完善配套辦法

問責的目的,不僅在於懲戒,更在於強化責任意識,更好推動工作持久高效。對此,應加強配套辦法制定,放大問責效應。一是建立被問責干部后續管理使用辦法,不搞一棍子打死,給他們“出路”,讓他們“東山再起”規范化、合法化,使其能夠更好地吸取經驗教訓,在以后的工作中發揮聰明才智。二是加快建立操作性強的容錯減責免責辦法。讓那些出於公心干事,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條件限制,出現的失誤能夠被包容、減責甚至免責,切實解除一些黨政領導干部怕“因公受傷”的后顧之憂。三是高度重視推進依法問責。問責必須沿著法治化道路前進才有出路,才能長久。所以,各地各部門制定問責辦法、細則,確定黨政領導干部責任清單,必須注重與已有的法律法規、黨紀黨規等有機結合,做到依法確責、依法問責。四是注重問責的系統性建設。當前不少地方和部門的問責辦法不可謂不多,問責力度不可謂不大,但是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問責呈現了“叢林化”“孤島化”“碎片化”,缺乏體系性、協調性,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從當前的監督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權責體例設計等著手,解決問責的體制“缺位”問題,為問責提供制度保障。通過以上努力,真正達到為敢於擔當者擔當,為敢於負責者負責。

(責編:曹淼、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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