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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年薪制”釋放高校高層次人才潛力

楊三喜

2017年10月13日08:5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年薪制”釋放高校高層次人才潛力

據報道,近日,河北省教育廳等部門出台政策明確,今后河北省高校將在學科專業設置、編制管理、教師職稱評審和薪酬分配等多方面獲得更多辦學自主權。高校可按規定探索實行高層次人才年薪制、協議工資和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

今年4月,教育部等5部門出台的《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採取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在河北之前,已經有其他省份開始此類探索,比如遼寧省今年7月出台政策,規定“省屬高校、公立醫院等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協議工資、年薪制、項目工資”。

教師是高校的第一資源,是高校科研和教學的主力軍。高校薪酬管理制度對發揮和釋放高校教師的科研和教學潛力,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以及提高高校競爭力都至關重要。我國高校的薪酬管理制度經過多次改革,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不過仍存在競爭性、公平性、激勵性不足的問題。更好地發揮薪酬制度的激勵作用,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都要求提高薪酬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高校教師薪酬激勵體系。而協議工資、年薪制、項目工資無疑是薪酬制度改革的題中之義,是薪酬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在高層次人才中採用協議工資、年薪制、項目工資薪資分配形式,以教師的工作經驗、學術活動情況以及教育水平來確定薪資水平,可以提高教師在薪資分配上的話語權,更好地保障其權益。讓教師獲得與自身最大生產力相適應的年度薪資,既體現了對知識和人才的尊重,也能夠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高層次人才的潛力。高校也將從這種充滿活力和創造力的勢頭中收獲滿滿。

此外,協議工資還具有穩定性強、保障性強的特點,這對把教師從功利化考核的目標中解放出來,改變片面追求論文數量、科研項目數量和教學工作量等問題,同樣具有積極意義。比如,河北省的相關政策明確提出,要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注重論文、科研成果、作品的質量,淡化數量要求。

當今時代,需要充分釋放、激發高校科研單位中高層次人才的創造潛力,使其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站在建設“雙一流”的新起點,高校之間的競爭將更加激烈,能否吸引、留住優秀人才,激勵並發揮人才的最大價值,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高校的競爭力。一個公平性、競爭性、激勵性強的薪資制度,將推動高校發展邁上新台階。

(作者:楊三喜)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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