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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權力余熱”不再有“用武之地”

周麗雲

2017年05月27日14:2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規定縣處級以上職務公務員辭去公職后3年內、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后2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5月26日 人民網)

近幾年來,公務員辭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人們關注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公務員辭職后的從業去向問題。對於大多數辭去公職的公務員而言,從業選擇大多與自己曾經從事的業務有或多或少的聯系,這就難以避免辭職公務員利用自己的“權力余熱”繼續撈取好處。《意見》的出台,進一步規范了對辭去公職公務員從業行為的管理,使得辭職公務員的“權利余熱”不再有“用武之地”。

辭職公務員繼續在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業,與之打交道的依然是曾經的部下、同事或朋友,無論如何都會有“幾分薄面”,從而為利用“權力余熱”以權謀私、利益交換打開了“方便之門”,這也是一些企業熱衷於聘用辭職公務員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強對辭職公務員從業行為的限制和管理,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也是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一環。

規定縣處級以上公務員辭職后3年內、其他公務員辭職后2年內,不得在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從業,為 “權力余熱”降溫劃出了“隔離期”,也為監管部門的監管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加強監管必須形成監管合力。一方面,原用人單位要做好與辭職者的談話,提醒其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另一方面,辭職公務員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與組織、人事部門簽定從業承諾書。更為重要的,則是要加強對辭去公職從業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將相應處罰落到實處,從而推動辭職公務員遵守從業限制規定的行為自覺。

“公權姓公,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公務員辭去公職,自然是希望在另外一片天地中展露才華、展示能力。但如果辭職公務員想借助自己的“權力余熱”來牟利,將注定要走入“死胡同”,這也是限制辭職公務員從業規定帶給人們的深刻啟示。對於廣大公務員而言,隻有正確對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力,才能做到無論身處何處,都能收獲人生的風景。

(責編:謝磊、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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