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網評精粹

“集體研究 ”絕非免責的擋箭牌

賀文平

2017年05月27日09:13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近年來,各地查處披露的貪腐案件中,“窩案”成為備受關注的熱點問題,“挖出一個,牽出一串”的案情令人觸目驚心。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違法違規者把“集體決策”和“法不責眾”當成了擋箭牌。

《中國共產黨黨章》等黨紀黨規確立了黨委議事決策的基本原則,但從出問題的單位來看,有的干部私心雜念作祟,導致落實走樣。比如,有的認為“法不責眾”,組織集體決定,板子打不到個人﹔有的心存僥幸,認為大家都一樣,不會拿我怎麼著﹔有的觀望猶豫,屈服於“出頭的釘子挨敲打”的群體壓力﹔有的明哲保身,存有“不分管不熟悉,說錯話傷感情”的現實顧慮。

在這些復雜的心態下,出現了人人劃槳卻無人把舵、任由決策之船隨波逐流的現象。更有甚者,假“集體研究”之名,行權力尋租之實,企圖用“程序正義”為“違規決策”披上合法外衣,視“集體決策”為規避監督的旋轉門、推卸責任的擋箭牌,甚至出現集體怠工、集體失誤、集體腐敗等不良現象。

“集體決策”就能免責,“組織行為”就難追責——這些都是由於不知法規、不守法紀而導致的錯誤心理和法規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數多少並不是衡量黨紀國法制裁與否的依據,《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和黨內法規在很多方面都體現了“若眾犯法,法亦責眾”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作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可謂扼住了所謂“集體決定”的命門。

要消除假借“集體研究”名義謀取私利現象,除了對各級領導干部加強思想教育以外,還必須加強黨內民主集中制建設,完善民主決策機制。“集體決策”作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權力集中在集體,優勢凝聚於集體,責任承載於集體中的每個人。要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誤必追究”的法治思維和責任意識,以“集體決定我有責,集體失誤‘一鍋端’”的清醒認識,克服消極心理,敢於進言謀事,為決策提供多維視角和有益信息。

業有責乃遠,法嚴人思進。提高“集體決策”的科學性、規范性、嚴密性,還應健全決策問責機制,按照權責對應、過責相當原則,厘清責任主體,規范問責程序,在提議、決策、落實等環節細化問責內容和標准,將決策責任細化到具體人身上,形成人人關心決策、積極參與決策、依法慎重決策的局面,提高“集體決策”的水平和效率,推動黨的事業法治化水平提升。

(責編:謝磊、趙晶)
相關專題
· 網評精粹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