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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每日電訊:干部任職試用期本不應是“保險箱”

張楓逸

2017年04月19日10:37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原標題:干部任職試用期本不應是“保險箱”

近日,江西上饒市政府發布了一則《上饒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徐裕龍同志試任職務的通知》消息,內容顯示:經組織考察,試用不合格,決定取消徐裕龍同志試任的玉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按試用期任職前職級管理。官員試用不合格,被取消時任職務,這種情況並不多見。(4月17日澎湃新聞)

任職試用期制,就是在公務員晉升職務之后,進行一定時間的試用,以確定其是否勝任新的職務。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應該說,試用不合格被免職,本應是干部選拔任用的正常程序,但在現實中卻比較鮮見,以至於相關事件成了新聞。

老百姓常說:“是騾子是馬,牽出來遛遛”,這話糙理不糙。早在中國古代,官吏擔任新職,都要經一年時間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稱職者方可“為真”,即正式擔任該官職,不稱職者罷歸原職或撤職。

而對於今天我們選拔任用干部來說,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可以在較長時間的實際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觀地考察干部,延長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於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准確性。

雖然選拔任用的干部事先經過了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討論等多個環節,但一名干部是否適合新的崗位,還是要拿到實踐中去檢驗。由於工作性質的不同,一些干部難免出現“水土不服”、難以勝任的情況。對在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及時調整下來,有利於促進干部能上能下。這既是對工作負責,也是對干部負責。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中規定了三種情形: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經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而在現實中,除了少數干部出現重大失誤或嚴重違紀,引發媒體和輿論關注外,很少有干部因為考核不合格而被免職。如果干部任職試用成了走過場,進入試用期就等於進了“保險箱”,這有悖於我們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的初衷,不利於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於有的組織部門存在顧慮思想,認為干部試用不合格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否定,說明組織部門知人不深、識人不准、用人不當,害怕影響自身的形象。同時,一些單位的同志奉行“老好人主義”,不願或不敢得罪新來的領導,在試用期考核時報喜不報憂,評功不擺過,令上級無法了解真實情況。

對此,有關部門必須端正思想,摒棄顧慮,切實擔負起責任,對試用期干部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在考核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將評判權和決定權交給群眾,借助群眾的雪亮眼睛識人善任。

(責編:黃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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