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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緣何“在一個地方跌倒兩次”?

魚予

2017年04月12日14:0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近日,浙江寧波余姚一官員楊某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一萬元。據了解,楊某曾因犯受賄罪,於199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罰執行完畢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楊某利用擔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擔任余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又受賄。(4月11日《人民日報》)

俗話說:“不要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報道中的楊某便是活脫脫的上演了這一幕“滑稽小品”。相同的是,皆為受賄罪﹔不同的是,他在時間的跨度上進行了“穿越”。令人不解的是,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24條第1款,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而楊某何以受賄獲刑期滿后又再次任職副局長?緣何又再度走上了受賄老路?他的“東山再起”,再居要職,其實,簡單的“聘用人員”四字,已不能為其身份作出一個“合理”解釋。

應該說,一個有受賄前科的人,刑罰執行完畢后,幾年間便擔任起余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就是一朵“官場奇葩”。拋開22年前的受賄緣由不說,居然能夠利用職務便利對一些公司、設計院等在拆遷補償、土地安置、權証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相應的賄款。貪官再貪,勢必激起公眾的憂慮與憤怒,懷疑組織的嚴肅性,同時也懷疑司法的公正性。因為,無論參照哪條規定,楊某在第一次被判刑后,就應該與“公職人員”身份絕緣,可他為何能夠升到余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這無疑是對黨和政府形象的很大損害。

一直以來,黨的政策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這無可厚非。讓性質較輕、知錯能改、而且有能力的問題官員復出,也不是什麼壞事。可問題是,楊某並非性質較輕之人,透過這個案例,著實值得我們對干部任用制度進行反思,如何來彌補其中的漏洞和缺陷。

當然,這一問題的發生,不排除楊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的一段時間改過自新﹔不排除他聘用期間辛勤工作、能力上有過人之處﹔不排除其善於偽裝,暗地裡一直窺探以權謀私機會﹔更不排除當地組織部門,在干部工作考察和所在單位日常監督上存在的不足。一名有受賄前科的人,何以通過組織考察?又何以得以公示和任命?楊某的二次受賄,一則說明我們的反腐力度是不夠的。貪官付出的代價太小,以至於一有機會便再次“重操舊業”﹔二則說明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被打了折扣,楊某不僅再次躋身公職人員,還擔任管理職務,才有了二次腐敗的機會。

為此,副局長“在一個地方跌倒兩次”的板子,還不能隻打在他一人身上。

得打打誰給了副局長“在一個地方跌倒兩次”機會。即誰沒有把握好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突破干部的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誰沒有對作風表現、廉政情況把關,杜絕“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等現象出現﹔誰沒有嚴把審批關,從嚴規范被問責干部的“復出”,以至於副局長“在一個地方跌倒兩次”﹔誰沒有嚴把紀律關,以剛性的紀律約束保証選人用人風清氣正﹔誰沒有嚴把監督關,強化監督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誰沒有加強監督檢查,讓聘用人員成為副局長。總之一點,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別讓副局長的“跌倒”傷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責編:洪宇<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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