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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個稅改革如何更好地貼近民生

樊 勇

2017年04月12日08:27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新一輪個稅改革如何更好地貼近民生

最近個稅討論頗為熱烈,引起較大反響,其實在2016年兩會期間,稅制改革就成為熱點問題之一,時任財政部長樓繼偉表示,個稅的改革方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按照全國人大立法的規劃和國務院的要求,2016年將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法的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個稅改革有望成為繼“營改增”之后,我國即將啟動的又一重大稅制改革。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來,至今進行過六次改革與修訂。從個人所得稅的歷次改革內容來看,除1993年三稅合一是屬於體制性改革以外,其它五次立法修訂均是對稅率和費用扣除制度的小幅調整,而非系統性、框架性改革。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雖然為政府財政收入做出了貢獻,但沒有能夠對貧富差距發揮社會期望的調節作用。有觀點甚至認為,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一定程度出現“逆向”調節的作用,即高收入者承擔個人所得稅相對較少,而工薪階層卻承擔較多,弱化了個稅收對收入的調節功能。這種狀況的出現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雖然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保持較快增長,但佔全部稅收的比重依然較低。二是目前我國實行分類所得課稅模式由於制度自身的缺陷,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新一輪個稅改革主要目標是強化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從調節收入分配的指導思想來看,可以按照“提低、擴中、限高”的原則,使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更加合理。但低、中、高群體收入者是一個相對群體,而不是一個確定性群體,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不斷變化。

有研究認為,可以按年收入算,“低”是指貧困人口、低收入人群,收入最低的10%到20%的人群。“高”是指收入最高的10%的人群。“中”就是中間那部分人,而且要盡量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達到中等收入水平。這具體反映到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上,就是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減輕中等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同時調節高收入者,使其承擔相對更多的稅收負擔。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重點監控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但是,該文件中並未曾提出12萬為高收入人群,僅提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納稅。對於高收入人群,稅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根據我國2011年修訂的個稅法案,工資薪金所得分七檔累進納稅,並未明確高收入人群。

應該注意的是,從稅收原理上看淨收入與高收入並不完全等同,個人所得稅理論上的計稅依據是個人的淨收入,即允許扣除取得收入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的主要區別就在費用扣除的方式設計上,是採用分類分項扣除還是綜合扣除。

新一輪個稅改革的三個改革方向

此輪個稅改革的方向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居民可分配收入的作用,體現稅收公平,尤其是體現稅負縱向公平,即要在稅收上區別對待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第二個改革方向是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和勞動所得最高邊際稅率,降低勞動者收入稅負水平,鼓勵勞動投入與實體經濟發展。目前我國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月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以上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5%,均高於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的個稅最高邊際稅率分別是35%、40%、40%,也遠高於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巴西、俄羅斯、印度、越南的個稅最高邊際稅率分別是27.5%、13%、30%、35%,故此次個稅改革可以考慮減少累進級數,降低邊際稅率,體現“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原則。第三個改革方向是拓寬費用扣除范圍,使其更加合理化且接近民生,可以考慮包括將兒童撫養費用、老人贍養費用的列入扣除,從而體現社會道義。例如,對於高校學生而言,目前我國學生的勞務報酬按月費用扣除為800元,超過部分按20%繳納個稅,但並沒有考慮到學雜費用等對於學生而言是大額費用支出。第四個改革方向是建立更嚴密的稅收征管制度,加強對收入來源多元化、資產金融化群體的稅源監管,加強國際反避稅合作,限制高收入人群在境內外通過轉移財產方式逃避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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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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