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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要論:切實履行好人民政協民主監督職能

劉佳義

2017年03月31日07: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政協工作,強調要進一步准確把握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人民政協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推進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人民政協的三項職能中,民主監督具有特殊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都對推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作出了明確部署。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進一步要求,各級黨委支持和保証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深刻闡述了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以及民主監督的內容、形式、程序、工作機制,突出強調加強黨對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領導。認真學習貫徹《意見》精神,對做好新形勢下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准確把握政協民主監督的性質定位

  准確把握政協民主監督的性質定位,是做好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基石。習近平同志強調,做好人民政協工作,必須堅持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的組織,是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機構,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鮮明特點。《意見》指出,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是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礎上,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協組織的各種活動中,依據政協章程,以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協商式監督。協商式監督是政協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這是因為:第一,政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開展監督不是靠強制約束力,而是靠政治影響力。第二,政協民主監督源自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優良傳統。它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特別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而不斷深化,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第三,協商是政協民主監督的特點和優勢。在政協民主監督工作中,協商是方式和原則,監督是手段和途徑,協助黨和政府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增進團結、凝心聚力是目的。

  有人可能會產生疑惑:協商式監督是不是混淆了協商和監督兩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政協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項職能是有區別的。協商是商量問題、共議問題,溝通思想、同謀計策。協商中有不同意見的表述,也有各種觀點的碰撞,但這不等於監督。監督是發現問題、監視事情、批評缺點、督促工作。從它們的不同含義看,政協民主監督一方面是對決策提出意見看法,另一方面是對執行中的政策措施進行檢查督促,但與協商不是一回事。其次要看到,政協的三項職能又是辯証統一的,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三者統一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無論是從政協歷史發展看,還是從現實政協工作看,三項職能確實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全國政協的雙周協商座談會,既有協商的內容,又有監督的內容,還是參政的一種形式,很難說它只是履行哪一項職能。正因如此,習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協以憲法、政協章程和相關政策為依據,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保障,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於一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扎實有效開展政協民主監督

  如何提高政協履職能力,是一個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在政協三項職能中,民主監督被普遍認為難度比較大、滿意度比較低。近年來,人民政協不斷深化民主監督實踐,組織重點監督活動,深入研究民主監督中的實際問題,積極加強和改進民主監督工作。《意見》總結了政協各級組織和廣大政協委員的實踐經驗,針對如何切實有效地開展政協民主監督,闡述了一系列有效的原則和方法。

  抓住政協民主監督的重點。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人民政協要履行好民主監督職能,必須聚焦黨和國家中心工作,著力對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明確政協民主監督的重點,有利於我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強化問題導向,找准存在的困難、短板和薄弱環節開展工作,使監督不流於現象表面,緊扣關鍵內容、精准聚焦發力,從而提高監督實效。廣大政協委員要敢於講真話、建諍言,及時反映真實情況,勇於提出建議和批評,幫助查找不足、解決問題,推動各項改革發展舉措落到實處。

  豐富和完善民主監督形式。政協章程明確規定,民主監督是“通過建議和批評的形式進行監督”。這一特點反映了我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本質要求及統一戰線內部“求同存異、體諒包容”的基本原則。《意見》提出了5類監督形式,即會議監督、視察監督、提案監督、專項監督、其他形式監督。人民政協要集成運用民主監督形式,堅持形式與內容相匹配,同履行政治協商、參政議政職能相結合,融協商、監督、參與、合作於一體,寓監督於協商會議、視察、提案、專題調研、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動之中。同時,鼓勵各級政協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民主監督的方式方法。

  規范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程序。人民政協發揮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於履行職能全過程,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需要不斷提高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協調關系、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意見》注重突出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的程序化和可操作性。一是確定監督議題。重點監督議題納入政協年度協商計劃,征求政府意見后,報黨委討論確定。二是組織監督活動。重點監督議題安排政協主席會議成員牽頭負責。三是報送監督意見。重點監督意見根據需要由政協主席會議研究審議后報送。四是辦理監督意見。對於政協會議監督意見等報告,黨委和政府應專題研究,或交相關部門辦理﹔黨政督查部門要加強對辦理情況的督查。

  健全政協民主監督工作機制

  習近平同志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的,應該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級的。因此,必須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具有強制性,但能發揮重要作用,這依靠的是制度化,需要不斷健全規范化體系。《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四套機制,即知情明政、協調落實、辦理反饋、權益保障機制,目的就是要把政協民主監督納入黨委工作總體部署,確保在黨委集中統一領導下有力有序有效開展。比如,建立辦公廳會商制度,統籌協調政協民主監督議題、工作安排等重要問題﹔加強政協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監督工作同黨政部門等的對口聯系﹔辦理單位應及時以書面、會議通報等形式反饋政協民主監督意見辦理、採納和落實情況﹔政協主席會議或常委會議要聽取重點監督意見辦理情況通報﹔尊重和保障政協委員在參加民主監督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政協委員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權利等。

  人民政協依章進行民主監督,關鍵是堅持黨的領導。習近平同志指出,做好人民政協工作,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包括各民主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選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協事業發展進步的根本保証。人民政協事業要沿著正確方向發展,就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意見》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自覺接受、積極支持和保証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認真傾聽批評和建議,並督促有關方面辦理監督意見。政協黨組要把握監督的方向和原則、節奏和力度,確保黨的領導落實到監督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監督要真監督、依章法,做到有計劃、有題目、有載體、有成效“四有”。組織政協委員積極參加民主監督活動,發揮政協委員中共產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同時,提高民主監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我們相信,《意見》中這一系列制度、措施的落實,將有力促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工作。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人民政協將繼續堅持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把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為鞏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礎的主軸,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識、匯集力量、建言獻策,廣泛凝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正能量。

  (作者為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31日 07 版)

(責編:黃瑾、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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