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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側改革:助推我國文化產業轉型升級

張振鵬

2016年01月07日09:0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供給側改革:助推我國文化產業轉型升級

  近期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指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重大創新,是適應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綜合國力競爭新形勢的主動選擇,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必然要求。無疑,供給側改革將為中國未來發展理念和改革重點定調,這不僅對經濟領域的改革深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也是我國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文化產業是世界公認的朝陽產業,21世紀以來,我國文化產業在政府主導和扶持下呈現出蓬勃發展態勢,正逐漸成長為國民經濟的支柱型產業。但在資源使用效益、文化創新活力、文化企業競爭力等方面的不足,導致文化產品有效供給短缺和無效供給過剩、文化需求不能有效滿足,抑制了文化產業綜合效益的發揮和文化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強供給側改革是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轉型升級的題中應有之義。

  提升文化供給質量 創造文化消費需求

  衡量文化產業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准,是文化供給對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的滿足程度,而文化供給質量是創造和滿足文化消費需求的前提保障。文化供給的健康發展要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做到量大質優。

  隨著人均收入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文化消費支出逐漸增加,文化消費需求層次不斷提高且日益多樣化。消費者對文化產品的價值抱有不同的態度和理解,精神層面的滿足感因此存在差別。從消費結構看,文化消費主要分為基本文化消費、發展型文化消費和享受型文化消費。從我國目前發展趨勢來看,在三種文化消費形式並存的基礎上,發展型和享受型文化消費需求將進一步放大。

  我國目前文化供給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基本文化消費供給過剩且質量不高,既無益於社會價值體系的建構,也有礙文化消費市場的有序運行﹔二是啟迪心智、陶冶心性、滿足消費者較高層次精神追求和情感體驗的發展型文化消費品,供給數量和質量都明顯不足﹔三是享受型文化消費品質量參差不齊但價格高企,抑制了消費意願和市場的健康發展,供給質量標准與價格體系有待完善。

  真正能夠滿足文化消費需求的不是產品,而是產品質量﹔能夠激發消費者持續文化消費需求的不是供給數量,而是供給質量。提高文化供給質量的關鍵在於制度設計,遵循市場規律和文化需求特征,鼓勵增產適銷對路的文化產品,嚴格控制產品同質化傾向,積極滿足多樣化文化需求,提高產品科技含量、文化價值、藝術品位,更新產品開發理念、創意和內容。通過供給側的結構性改革,增強文化供給的有效性,創造和滿足文化消費需求。

  完善市場運行機制 釋放文化產業價值

  市場運行機制是經濟增長最重要的內生性驅動因素,文化產業作為一種具有文化屬性的產業類型,其發展繁榮同樣離不開完善的市場運行機制。

  我國文化體制改革推行的是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二分法”,兩類文化組織雖然同在文化領域開展業務,且常有業務交叉,但職能分工、資源配置、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差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有學者認為“文化有特殊性,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不適合文化產業領域”。但是,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並非否認文化特性,而是要找到文化規律和市場邏輯的有機契合點,排除那些阻礙文化供給者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和文化需求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以及優化資源要素配置及其發揮最佳效應的因素。我國近40年改革開放探索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發展邏輯,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文化產業發展,需要依托一種關系和諧、競爭適度、收益共享的市場運行機制。

  我國文化產業經歷了依靠行政力量和國有經濟推動的發展階段,基本實現了既定目標,引領和示范效應初步形成﹔在轉型升級階段,需要社會資本接力,成為更加強大的后續力量。任何組織和個體都處於一定的社會關系結構中,基於信任的機會創造和價值交換來建立伙伴關系,彼此充分共享信用和資本是社會資本的核心理念。社會資本是不同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質量差異的原因,這對於以創意為核心要素的文化產業至關重要。優秀的創意是文化創新必不可少的元素,但要面對可能出現的質疑和否定。能夠得到廣泛認同和良好效益的文化創意產品,是創作者、生產者、推廣者和消費者協同作用的結果。隨著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工業智能化和商業符號化,社會關系的互動和建構不再局限於傳統方式,而是更加頻繁、高效、平等、互惠。文化資源與創意元素的融合並向文化產品轉化所需要的信息整合、產品開發、金融扶持、技術支撐、品牌營銷等環節,迫切需要不同社會階層成員的共識意識和集體行動。

  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現階段的制度安排,應該重點培育社會成員的主體意識、參與意識、法制意識,引導社會資本向文化產業領域滲透,激發全社會參與文化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並讓社會成員共享發展成果,保障市場有序競爭,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高效的資源配置機制、良性循環的市場供求機制,保障文化產業價值的最大化釋放。

  優化企業生態系統 激發文化創新活力

  企業作為產業發展的核心主體,依賴於環境、市場和各利益相關者構成的企業生態系統而存在和成長。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充分發揮文化企業的主體作用,其中的關鍵點就在於優化企業生態系統。

  我國目前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多以優化外部環境為出發點,對企業生態系統建構和優化的直接關注不夠。盡管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思路已從單一“培育大型文化企業集團”開始轉向並重“扶持小微文化企業”,但也必須看到,大型文化企業資本擴張對小微文化企業生存空間的不斷擠壓。

  文化產業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文化需求所必需的內容和產品創新,需要依靠資源和能力稟賦各異的文化供給者。但是,大型企業經營決策的主要目的,通常是通過取得市場的控制權來獲取高額回報,一旦形成市場壟斷,企業主動創新意願就會弱化,進而導致整個行業創新能力不足。而在完全競爭市場上,競爭會增加來自創新的額外利潤,有利於企業創新,市場多樣化供給才會得以保証。文化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是為了滿足文化消費需求,而文化消費需求具有動態變化特征,因此創新是文化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內生動力。小微文化企業由於機制靈活、應變能力強,其創新行為相比大型企業更加活躍、效率更高。文化產業發展依托的不僅僅是巨無霸型的企業,而且還有許多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創業者的共同努力。他們之間的良性競爭、合作共贏與協同發展,是文化產業創新活力和發展驅動力的重要來源。

  優化文化企業生態系統需要在頂層設計上堅持效率與公平並重的價值取向,在致力於改善效率問題的同時,確保不同類型與規模的文化企業在資源獲取、資金籌措、勞動力招募、盈利空間與風險控制等方面享有合法的權益和公平的機會。優化文化企業生態系統,僅靠行政力量推動的改革是遠遠不夠的,需要通過文化立法對相關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具體、系統性的調整,確立文化企業作為獨立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保障市場秩序運行的公平和效率,維護文化發展利益相關各方的基本權益。通過加強文化立法為改革提供更為有力的制度,維護文化發展的和諧共進,從道德和義務層面建立行為約束機制和基本權益保障與價值共享機制。

  通過高質量的文化供給創造和滿足需求,完善市場運行機制以釋放產業價值,優化企業生態系統以激發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是我國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的核心命題。文化產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最終目的是提升產業發展效率和質量,加強市場與產業的促進和協同作用,以實現文化產業持續、均衡、創新發展。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小微文化企業商業模式與發展研究”負責人、濟南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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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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