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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清權力  落實責任

周文彰:把握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關鍵

2015年11月10日08:1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進展,但后面的改革任務更加艱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進入深水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如期實現改革目標,需要處理好以下三方面問題。

  科學認定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或下放審批事項,既是行政管理問題,也是科學問題。取消什麼、下放什麼,要有科學依據、去留標准。依據和標准主要有三條:第一,從落實企業自主權角度看,企業投資項目中除了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第二,從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角度看,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第三,從管理效果角度看,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有了依據和標准,還不能保証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科學性,因為究竟哪些事項屬於企業自主權,哪些事項是市場機制能夠調節的,哪些事項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需要科學認定。這不應由審批主體去認定,也不能由被審批者去認定。應根據權力法定原則和權力設定科學性要求,由法定授權部門牽頭,政府、社會和專家參與,以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為基礎,提出取消下放事項的清單,廣泛征求意見,反復推敲完善,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付諸實施。

  處理好審批與監管的關系

  在政府職能中,審批與監管是兩個重要方面。長期以來,一些部門重視審批、忽視監管,或者用審批代替監管,致使監管工作比較薄弱。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量審批事項被取消,但監管責任必須加強。“誰主管,誰監管”成為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則,監管成為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為社會和市場注入活力, 把自主權還給企業和個人﹔另一方面是為了讓政府騰出手來管好自己該管的事。政府該管什麼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講得很清楚,就是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目前,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市場秩序等方面,廣大群眾關注度比較高,需要政府進一步加強監管。

  當然,有些審批就是為了監管,即通過審批把住入口、實行監管。比如污染排放、消防、衛生以及特定行業的資質條件等,將這些項目設定為前置審批,就是為了防止環境污染、人為災害、衛生事故等,確保公共安全。這些前置審批不能流於形式,不能一批了事。政府對這些事項必須嚴守標准、嚴格驗收、跟蹤監測,以更有力的方式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厘清權力清單的適用邊界

  目前,不少地方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制定和推行了權力清單。制定和推行權力清單,目的是限制和規范行政權力,落實“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精神。行政審批權是受權力清單管理的權力,權力清單上沒有列明的事項,都是不需要審批的。有權力就有責任,因此,有權力清單就必然有責任清單。但是,責任清單是權力清單派生的嗎?應當說,有一部分是,有一部分不是。僅就審批權限與監管責任來說,它們就不是對等的。隻有部分政府部門兼有審批權限與監管責任,相當一部分政府部門隻有審批權限而沒有監管責任,或者隻有監管責任而沒有審批權限。至少監管責任清單不等於審批權力清單,監管責任無論從范圍還是從事項上說,都要比審批權限大得多。

  鑒於這種情況,需要警惕“履責清單思維”,就是按照審批權力清單去承擔監管責任或服務責任,權力清單上有的就承擔監管責任,權力清單上沒有的就不承擔監管責任。這是錯誤的。不應從權力清單推導責任清單,而應從部門職責推導責任清單。部門職責一部分表現為權力,更多的則表現為服務,表現為創造環境、提供條件、排憂解難等。清單思維是必要的,但要厘清它的適用邊界。在動用權力減損群眾利益、增加群眾負擔方面運用清單思維,是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方面運用清單思維,是要保証群眾“法無禁止即可為”﹔在保障企業自主權和合法權益方面運用清單思維,是指凡負面清單上沒有的企業都可以投資經營。在監管和服務方面,則要強化責任思維。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10日 07 版)

(責編:萬鵬、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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